实现土地所有制的转变
1.土地所有制变革的动因
最早的土地所有制改革应始自公元前584 年鲁国季文子施行的“初税亩”。[13]所谓“初税亩”,就是彻底丈量土地,获得确切的土地数量,再根据土地亩数予以征税。在实行这一征税体系之前,周代实行的是一种分封制下的土地公有制,名义上天下的土地都是周天子的。而周天子将土地赐予诸侯时,他便不再实际拥有土地收益了。每年诸侯国君只需向周天子象征性地进贡土特产,以此获得对该国的合法政权。同理,诸侯国国君也必须分封他的土地给子弟、臣属作为“采邑”。当他把某个邑分封给某个更小的贵族时,那么这个邑的农民就向这个小贵族缴纳粮食,而不再向国君缴纳。以此类推,直到分到最小的贵族“大夫”为止(“士”中的一部分有食田,但不是世袭罔替)。全国上下形成了以周天子为塔尖,基层小贵族为底座的“金字塔”式的土地所有制结构。因为当时可供支配的成熟土地有限,还要根据爵位高低配置相应的土地规模:“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14]
而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原有的成熟土地又已明确有主,加之受当时技术条件所限“(中国)人民几乎完全没有利用他们的高山区熟土……而是聚居在沿河地区”,[15]许多新增人口分不到成熟的土地,人们只有想办法去开发那些尚未利用的河滩荒地。同时,由于这些荒地没有具体的归属,所以人们无需向任何封君缴纳粮食。久而久之,封君们发现自己土地的产出越来越少,而无主的土地却人财两旺,这直接影响了税收,而税收的减少又影响了他们的实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势必需要进行土地改革。通过对土地所有权的重新确认,进而重新分派税收,增加财政收入。季文子的这种土地改革迅速被各国效仿,随着税赋的增加,各国实力大增,纷纷组织起更强大的军队,形成了更大规模的政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土地改革促使中国进入了残酷兼并的战国时代。
2.秦国土地所有制的具体情况
正当山东诸国轰轰烈烈地开展变法运动解放生产力时,秦国却还落于下风。直到公元前403 年才开始“初租禾”[16],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才“为田开阡陌”[17];两年后,“初为赋”[18]开始征税。在先进的法家思想的指导下,秦国很快就体现出了“后发优势”。虽然秦国落后,但国内却少有各种盘根错节的利益集团,加之献公、孝公两代国君坚定的图强决心,这也为商鞅变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关于此时秦国土地所有制的属性,学界普遍认为是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如高敏先生认为:“(变法后)土地制度确实是封建的国有土地制与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并存,而且前者在开始时还居于主导地位,只是由于后者在迅速发展之中,才相对地削弱了它的比重。”[19]唐赞功先生认为,“(秦国)不仅存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而且还存在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以及自耕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但是,以上几种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存在,并不是孤立的、不变的,而是互相联系和发展变化的。封建国有土地尽管占有相当比重,但是,这些土地通过各种途径,不断转化为地主和自耕农民所有”。[20]熊铁基、王瑞明两位先生也认为:“秦代有一定数量的国家直接掌握的官田(或称公田),在封建土地私有制(主要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导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其数量虽然不小,但它受私有制所制约,处于一种补充地位,大部分荒地是过渡性质的,其发展趋势却是日益减少。除了山林川泽、苑囿园池之外大部分官田是荒芜的,没有什么材料证明当时国家直接役使农民耕种了很多田地。而国家经费的主要来源是从私有土地上(包括地主和自耕农民私有的)征收租税。”[21]
通过前辈学者分析,不难看出战国时期秦国土地所有制关系中,除了原有的公室所有土地外,还有大量的私人所有土地。这些私田主要是由“授田”和“军爵赏田”两大部分组成。
(1)“授田”。即将土地授予实际耕种者,承认“受田”者所拥有土地的合法性。秦简《田律》有载“入顷刍槀,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槀二石”。通过法律,明确了以受田数为纳税标准,这就明确地确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当然,作为义务方受田者,不管有没有全部耕种这些土地,都必须按比例缴纳实物税赋。
(2)“军爵赏田”。据《史记》记载:“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22]商鞅变法时,按赐爵等级给予相应的“田宅”“臣妾”。《军爵律》[23]也有“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法耐迁其后;及法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耐迁者,予赐”。的记载,除了明确规定了有军功的要赏赐,还规定了不予赏赐的情形。赏赐,自然包括了“田宅”“臣妾”等。
将土地私有化,极大地调动了民众从事劳动生产和对外征战的热情。这种模式带来的效果是明显的。据《仓律》记载:“入禾仓,万石一积……万石之积及未盈万石而柀出者,毋敢增积。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一积。”孝公之后,秦国粮食已然多到了入仓时要以“积”为单位来计算,而栎阳和咸阳的太仓居然以“两万石”“十万石”为“一积”。
随着秦国对外战争的不断升级,大量的新占领的土地被直接归于国君,国君一方面通过设置郡县,派遣“令” “守”直接管理新的土地,另一方面又通过“授田”和“军爵赏田”将一部分新土地予以再分配。双管齐下,既增强了国君的行政权力,又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因为新占领土地大部分归于国君再授田于民,只有小部分用于赏赐。而这种小规模的土地赏赐无法撼动国君的优势地位。长此以往,秦国国内的贵族势力逐渐趋于颓势,而国君势力却不断得到了强化。到秦始皇时期,又“使黔首自实田”,[24]进一步在全国确认土地私有制,从此土地私有制最终定制。
中央集权,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资源为投入更大规模的兼并战争而做好准备。秦国民众也在这种模式下获得了更多的利益,以致上下同欲,秦国国力在短期内得到了迅速增强。这种模式也深刻地改变了未来中国两千余年的发展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