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过程视阈下的法官裁判良知
2025年08月10日
论司法过程视阈下的法官裁判良知
张国文[1]
内容摘要:马克思言“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同样,法官的裁判良知也取决于其知识和司法经验及其工作方式,具有知识性、主体个性及认知局限性的特点。法官裁判良知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在于,合理约束法官对经验法则的运用、自由裁量以及自由心证的形成。如欲实现上述作用机理,在制度层面则需重申司法独立,准确界定司法责任制以及重视纠纷解决的时间投入。
关键词:裁判良知 司法过程 司法独立 司法责任制
司法公正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理念和价值目标,是法治社会的核心要求,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和生命。法官是一个寻求公平和正义的职业,是法律秩序的维护者,是法的守护神,更是实现社会救济,维护社会正义的“掌门人”。法官对于纠纷的处理对社会正义的实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于一个法官来说,其专业能力固然重要,但比这更重要的是法官良知,法官良知是司法公正的原动力。法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裁判的作出者,其品质决定了裁判的品质。笔者认为,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更多地是要发掘法官职业的特性,从法官本身的精神追求出发去实现司法公正,而不是陷入监督制约模式。并且,这种内生型的“良心约束”或“善的知识”更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应通过探索法官的“良心自治”的本质,重视裁判者良心的内在精神因素的价值,探索法官良知的形成及作用机制,从而达到树立司法公正的权威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