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语

三、结语

发生在晚清光绪五年到七年(1879—1881)的夕厂与木红部落的冲突,其解决方法是:一方面是当地乡老、头人出面规劝、调解,而冲突双方之间互相争斗与妥协;而另一方面是循化厅等官府派人前往该地进行查处、弹压;若纠纷无法制止时,官方采用“以兵弹压”的方式协助解决纠纷。[21]最后官府也只得以兵力对两造进行威慑,将两造聚集在一起,经乡老公议后,作出最终的裁断。

夕厂与木红的部落纠纷解决的方式,是由晚清循化厅藏区的社会治理结构所决定的,是一种与当时的社会管理体制相符合的纠纷解决方式。清朝自雍正朝以来,循化厅藏区逐渐形成了以部落头人、寺院领袖与州县官为主要支撑的社会管理体制。[22]一方面,晚清循化厅藏区社会的基本性质是部落社会,部落权力是社会权力的基础;清政府逐步把循化厅藏区纳入到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之中,但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社会治理成本的约束,清政府对循化厅藏区的统治政策仍以“羁縻”为主,采取“因俗而治”的政策,任用当地藏族部落头人担任千户、百户等土官职务,赋予其一定地方管理权限,同时还有一方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藏传佛教,其在该地区拥有巨大的影响力。清朝统治者便利用寺院宗教组织对循化厅藏区的番民进行管理。而另一方面,清政府也不断加强对循化厅藏区的行政管理,在循化厅藏区设置循化厅、贵德厅等重要的行政机构。清政府任命循化厅藏区的土官对各自部落的番众进行管理,同时这也造成了清政府管理权力减弱与分散;清朝管理者借助寺院宗教组织来管理循化厅藏区民众,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但是清政府的治理能力也因此受到限制与制约。[23]

部落头人、宗教领袖、官府统治者三种力量在循化厅藏区纠纷解决的过程中相互依存、彼此掣肘。在具体纠纷解决过程中,在当地拥有崇高社会地位、声望的乡老、头人往往作为事件调解的中间人为纠纷解决提供较为切实可行的方案,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在查办具体纠纷时,官府通常传令乡老前往查明事实真相,辨别是非曲直,开导、劝解两造,防止矛盾激化,寻求纠纷解决办法;在审结纠纷时,乡老通常会对两造进行讲理、劝说,促使两造相互让步、妥协,并做出两造均表接受的评议,以为纠纷解决方案。[24]纠纷冲突最终的解决方案一般表现为在众乡老、头人共同评议基础上进行官府裁断的形态。这种部落冲突解决实质上是调解与裁断并存,两者互相渗透,彼此发挥作用,尽管当时清政府从表面上实现了对循化厅藏区的管辖,但实际上官府、部落、寺院三种力量仍处于彼此较量、相互角力的状态。清政府迫不得已最后通过武力实现对循化厅藏区的控制,但是其并没有完全的治理能力去维系该地区基本的统治秩序,其在解决部落冲突的过程中往往受到部落、寺院等势力的影响。最终作出的裁判,一般也是在当地乡老、头人出面调解的基础上,综合考量、权衡利弊、仔细斟酌冲突双方及双方背后寺院、部落的势力、利益,调解繁杂的社会关系、维系地方治理秩序、维护自身统治的一种方法。也正是因为如此,部落间纠纷的解决往往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在部落、寺院、官方三方势力的对抗、妥协与整合中,因三方力量的此消彼长而呈现出一种动态变化的状态。

综上所述,这种部落间冲突解决的方式,我们很难用官府审判或民间调解来对其进行性质的界定。发生在光绪年间夕厂与木红部落的纠纷及其解决正是晚清循化厅藏区部落冲突解决的一种典型代表,官府、寺院、部落三方势力在不断对抗、妥协与整合的过程中发挥各自的作用与价值。

【注释】

[1]作者简介:靳鹏(1993—),男,兰州大学法学院2017 级法律硕士。

[2]杨红伟:《清朝循化厅藏族聚居区之权力机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年版,第7 页。

[3]于式玉:“漫谈‘蕃例蕃规’——直接行动”,载《李安宅、于式玉藏学文论选》,中国藏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329 页。

[4]青海省档案馆:《循化厅为夕厂与起台沟木红、加仓、旦麻争山上的禀》,档案号:7—永久—2709。

[5]青海省档案馆:《循化厅为夕厂与起台沟木红、加仓、旦麻争山上的禀》,档案号:7—永久—2709。

[6]青海省档案馆:《循化厅为夕厂与起台沟木红、加仓、旦麻争山上的禀》,档案号:7—永久—2709。

[7]青海省档案馆:《循化厅为夕厂与起台沟木红、加仓、旦麻争山上的禀》,档案号:7—永久—2709。

[8]青海省档案馆:《循化厅为夕厂与起台沟木红、加仓、旦麻争山上的禀》,档案号:7—永久—2709。

[9]青海省档案馆:《循化厅为夕厂与起台沟木红、加仓、旦麻争山上的禀》,档案号:7—永久—2709。

[10]青海省档案馆:《循化厅为夕厂与起台沟木红、加仓、旦麻争山上的禀》,档案号:7—永久—2709。

[11]青海省档案馆:《河州镇为木红、旦麻、加仓三庄被夕厂抢杀的移》,档案号:7—永久—2709。

[12]青海省档案馆:《循化厅为夕厂与起台沟木红、加仓、旦麻争山上的禀》,档案号:7—永久—2709。

[13]青海省档案馆:《循化厅为夕厂与起台沟木红、加仓、旦麻争山上的禀》,档案号:7—永久—2709。

[14]青海省档案馆:《循化厅为夕厂与起台沟木红、加仓、旦麻争山上的禀》,档案号:7—永久—2709。

[15]青海省档案馆:《循化厅为夕厂与起台沟木红、加仓、旦麻争山上的禀》,档案号:7—永久—2709。

[16]青海省档案馆:《河州镇协、循化厅会禀处理夕厂、木红争夺草山案》,档案号:7—永久—2711。

[17]青海省档案馆:《河州镇协、循化厅会禀处理夕厂、木红争夺草山案》,档案号:7—永久—2711。

[18]青海省档案馆:《布政按察司为收缴起台沟等处器械的札》,档案号:7—永久—2704。

[19]青海省档案馆:《青海大臣对会办夕厂、木红争夺草山案处理意见的批》,档案号:7—永久—2718。

[20]青海省档案馆:《撒拉头目为夕厂、木红争夺草山案承保具状》,档案号:7—永久—2718。

[21]高晓波:“官方参与下清代藏族部落纠纷解决机制——基于光绪朝甘青藏区卡家与沙沟争佃纠纷案例的分析”,载《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年第4 期。

[22]阮兴:“清末甘南藏区部落纠纷解决形态研究——以光绪十六年卡家与沙沟的争佃冲突为中心”,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7 年第2 期。

[23]阮兴:“晚清安多藏区的寺院与社会纠纷——以同治、光绪年间卡加与隆哇的冲突为例”,载《江汉论坛》2017 年第3 期。

[24]李守良:“乡老与晚清循化厅藏区部落纠纷的诉讼审判”,载《青海社会科学》2018 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