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学习考试
为了提升仵作的专业素质,《大清律例》中专门规定了仵作的学习与考试制度:每名仵作“给发洗冤录一部,选委明白刑书一人,与仵作逐细讲解。每年开印后,该州县将额设学习名数,造具花名清册申送该管府、州,汇册通送院司存案。该管府州,每年随时就近提考一次。考试之法,即令每人讲解洗冤录一节。如果讲解明白,当堂从优给赏;倘讲解悖谬,饬令分别责革及勒限学习,另募充补”。[15]上述律例中所提到的《洗冤录》又称《律例馆校正洗冤录》。早在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律例馆即著成《律例馆校正洗冤录》并颁行天下,作为司法检验的官方用书,后又通过制度性的规定,使《洗冤录》中的检验知识逐渐成为天下皆准的权威。
然而,有些州县因为地处偏僻,案件稀少,仵作形同虚设,《洗冤录》也被终年束之高阁,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当发生刑事案件时,检验官吏检验时敷衍了事、得过且过,致使冤屈倍生。朝廷官员已经意识到只有通过严格的考核,使仵作具备必需的专业能力,才不致使受害人蒙受不白之冤,或在死后遭受蒸骨之苦。为此,乾隆二十八年,西安按察使秦勇均在奏折中提出:
州县平日督令仵作悉心讲读《洗冤录》,务期通晓。将额设仵作几名及额外学习仵作几名,造具花名清册,于每年开印后,申送该管府、州,汇册,通送院司存案。该管府、州将附近所属仵作,按照册开名数、姓名,每年提考一次。其所属地方有远在二三百里、四五百里者,令该管府、州每年于因公出境时就近考试,不必概行提考。其考试之法,即令每人讲解《洗冤录》一节,如果讲解明白,当堂从优给赏。倘讲解悖谬,即分明责革,饬令勒限学习及另募充补。仍将提考已竣及奖赏责革各缘由,于册内登明,汇报院司查核,并将召募非人、懈于稽察之州、县,分别查参。[16]
秦勇均的上奏被朝廷采纳,经过删并成为《大清律例》的定例。 《洗冤录》也因此成为每位仵作必须通晓的官方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