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法律思想与法制变革
张仁善《民国法律史研究的多维视角》从时间度、空间度、事实度、效应度四个维度对民国法律史研究状况进行了系统分析。他认为,时间度上民国法律史研究可划分为“清末、民初、南京国民政府”三个时间区间;空间度上可划分为“地域空间、文化空间、虚拟空间”,在研究时应着眼于整体环境,客观看待当时中国存在的诸如满洲国法律体系等其他法律;事实度上,应着眼于“立法成就、司法改革成就、法律人才培养成就、律师制度的健全”四个方面;效应度上,民国时期法制建设盲目参照西方,法律效应不佳。
李启成《“宗旨”:沈家本法治理论的核心概念》对沈家本法治理论的核心概念“宗旨”进行了系统的考证分析,指出沈家本认为传统法制的“宗旨”只能来自圣经贤传,故而其修律的第一步是要整理传统律例;“宗旨”在具体法条分析时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判断的直接标准为是否符合唐律的“宽仁、平允”宗旨;在对待西方法律的态度上,沈家本认为“明西法之宗旨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会通中西”;“宗旨”之意图贯穿于沈家本修律的始末,形成了一套自有“宗旨”的法治理论。
李青《清末留日学生与法律近代化》从清末留日学生的角度出发,探索了与之相关的清末法律变革,指出清末甲午战争的失败和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使全国产生极大震动,留日运动出现高潮,大量中国留学生东渡日本,为中国政府培养了专门的政法人才。这些留学生目睹了明治维新给日本带来的重大变革,开始在国内外积极参与办报,宣传立宪。1908 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从侧面反映出日本留学生在近代法制变革中起到的作用。
江照信《法律民族化运动:关于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整体观点》指出,民国司法改革一开始便具有一种独特的司法意识形态,即“司法独立=司法自主+裁判独立”,但由于这一司法制度的专业化基础薄弱以及没有考虑专业化的替代方案,在后期逐步出现了司法界的“礼法之争”,民国司法界逐渐开始重新讨论中国本位文化,司法辛亥派因而发起了一次以重建司法意识形态为主旨的文化运动。他认为,民国司法改革进程总体上可以视为一种独立的转型正义替代模式的实验;仔细思考理解民国司法改革的整体进程,能为我们当下司法改革提供一个意义非常宽广的历史镜鉴。
张超《孙中山监察权理论构想的实践困境——20 世纪30 年代国民政府官吏惩戒权的归属争议问题研究》,围绕着监察权与惩戒权的权力分配问题展开讨论,指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监察制度采取的是弹劾权与惩戒权分立的制度,以致监察院在该时期始终在争取将官吏惩戒权划归自己管辖。该文认为,监察院争取惩戒权的历史表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框架在实践中仅仅是蒋介石用以处理与其他派系关系的工具,监察院并未有真正意义上的监察权。
闫强乐《“陕派律学”研究回顾与展望》对“陕派律学”的研究现状给予了系统考察,指出“陕派律学”最早由沈家本、董康二人提及,晚清刑部分陕豫两派,而后以法国学者巩涛为最早,以中国学者闫晓君为最全,学界对其研究主要围绕着薛升允、赵舒翘和吉同钧三人展开。其中,闫晓君教授的建议颇有价值,即现阶段“陕派律学”研究的最大难题是史料收集的问题,整理“陕派律学”的文献将成为研究的重中之重。
曹瑞冬《民国中后期苏州娼妓禁政中的违警罚金》围绕违警罚金在判处和支配等方面的变迁来探讨警察权力的扩张与限缩,指出民国时期警察对娼妓明严暗纵,而违警罚金又是各警察机关的办公经费,但财政权与警察权的分离是民国时期违警罚金关系演进的趋势,政府希冀通过增加警饷来整肃贪污;随着“公库法”的推行,国民政府关于警察权与财政权分立之计划实际演变为县政府与公安局共同支配违警罚金的折中方案。该文认为,在改革的过程中,警察权逐渐被限缩在公共治安领域,实质上形成与财政权的分野。
曹鲁晓《国民政府对日战犯审判的BC 级属性之检讨》对二战胜利后盟国对日战犯审判的类型进行了考察,指出BC 级审判在层级上与A 级审判不存在层级高低的分别,只是在工作的侧重上存在差异;在审理战犯后期,由于实践的反作用,国民政府实际上已拥有追究A、B、C 三类罪行的权限;B 类罪行是国民政府审判最广为追究的罪名,而对A 级罪名的使用与东京审判大相径庭。作者认为,从战后对日战犯审判的格局来看,A 级与BC 级的两分法本身就不具有合理性,难以覆盖审判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