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法定身份

(一)获得法定身份

对于仵作名称及职业的演变,有论者经过考证后认为,从现存的文献来看,“仵作”之名源于五代时期《玉堂闲话》中“伍作”一词,首见于《疑狱集》。[2]《疑狱集》由和凝(父,五代)、和檬(子,宋初)合编,和檬所撰部分成书于“雍熙初年”。[3]考察《玉堂闲话》可知,五代时期专门为人殓尸殡葬的民间职业行会成员“仵作行人”专门从事代人殓尸送葬行业。自宋代至明代,“仵作行人”除了继续从事殡葬业外,还兼应官署差役从事死伤检验,具有双重职能。[4]但此时的“仵作行人”并不具有官方身份,承担官方的职役只是民间行会组织应尽的义务。[5]直至明代万历十八年所制定的《问刑条例》“检验尸伤不以实断题例”中将“仵作行人”改称“仵作”。这一变化意味着此时“仵作”已经具有一定的官方性质。[6]至清代除了《大清律例》的律文“检验死伤不以实”继承《大明律》的规定,仍然沿用“仵作行人”的名称外,雍正朝以来增加的定例,将负责验尸验伤的衙役均称为“仵作”。雍正六年定例,如果仵作检验时“故行出入,审有受贿情弊者,照例治罪,不许充役”。[7]自此以后的定例对仵作的选拔、培养、待遇、考核及奖惩等方面均有专门规定,这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可以说清代的仵作已经获得了法定的官方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