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判良知与自由裁量
2025年08月10日
(一)法官裁判良知与自由裁量
英国法学家戴维·M.沃克指出,“自由裁量权,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18]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设置是为了让法官根据千差万别的具体案情酌情予以裁断,从而实现实质正义。然而,如果法官良知阙失甚至个别法官心术不正且或对纷繁芜杂的案情认知能力有限的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可能异化而最终成为伤害正义的“魔鬼”。因此,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在法官自由裁量中,法官要经常“反省自己的思想,要追寻影响或引导他得出结论的那种种影响力,要掂量各种可能冲突的考虑因素——逻辑的、历史的、习惯的、道德的、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法律的形式和实质等。在自由裁量中,法官应秉承自己的法官良知,胸怀“赤子之心”,服从良心的内心召唤和对自然法理念的内在认同,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作出既符合法律又符合人性的合理判决。
首先法官的自由裁量的区分还存在事实上的裁量和法律上的裁量。司法过程中的事实认定极其困难,事实认定就相当于对真理的探求,只能接近而很难完全把握。因此,从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证明力的大小、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确定、自由心证原则直到案件事实的最后认定,自由裁量的作用都非常大。
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既有实体上的裁量,也存在诉讼程序上的裁量。前者实体上的裁量包括民事案件中具体损害结果的分担以及刑事案件中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确定等。而后者程序上的裁量包括法官对举证期间的确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