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 语

四、结 语

本文的意图不在于通过重申对“法官良心”的职业道德的唤醒而对法官进行约束,而在于重新对法官良知进行科学定位,从司法过程的性质出发,将法官良知作为一种知识性的因素看待,强调法官裁判具有司法个性的特点,尊重法官基于内心确信而形成的裁判结果。这种认知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法官来讲,要求其正确认知“良知”的特质并为维护职业良知和司法尊荣而践行;二是要求社会形成对法官良知的尊重以及对法官司法裁判过程的认同。

【注释】

[1]作者简介:张国文,甘肃兰州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司法制度。

[2][英] 洛克:《人类理解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3 年版,第316 页。

[3][英] 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第309 页。

[4]S.F.C.Millson,Historical Foundations of the Common Law,2nd ed.,London,Butterworths,1981,p.89.

[5]何怀宏:《良心论》,上海三联书店1994 年版,第2 页。

[6]Norman Doe,Fundamental Authority in late Medieval English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133.

[7]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32 页。

[8](明)王守仁:《王文成公全书》(大学问)。

[9]杨文革:“论法官的良心”,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 年第3 期。

[10][美]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一卷),贺卫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第12 页。

[11]江必新:“法官良知的价值、内涵及其养成”载《法学研究》2012 年第6 期。

[12][美]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 年版,第45 页。

[13]董茂云、徐吉平:《法官良知对于司法过程的意义——兼论法官良知与现代宪政体制及理念的关系》,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年第6 期。

[14][美]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第二卷),袁瑜琤、苗文龙译,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99 页。

[15][美]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一卷),贺卫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第397 页。

[16]这里所讲的“类判决”是指法官对某一类案件的审理,基于长期的审判经验而形成的模式化裁判。

[17]徐昕:“司法过程的性质”,载《清华法学》2010 年第2 期。

[18][英] 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年版,第261 页。

[19]谭卫山:“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载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4/07/29531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 年5 月10 日。

[20]唐忠民:“司法改革的一种新思路”,载《河北法学》2006 年第4 期。

[21]丁文生:“错案追究制的困境与反思”,载《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3 期。

[22]付明亮:“关于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几点思考”,载《河北法学》1998 年第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