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制建设与中华法系研究

(二)新中国法制建设与中华法系研究

谢丹《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军事审判制度》从六个方面对新中国的军事审判工作进行了考察,指出新中国成立之初逐渐成立了军事法院、审判日本战犯的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审判庭;起草基本法规,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初建的各级军事法庭的正常运行;培养专业干部,充实军事法院;完善军事刑罚,以“剥夺军衔”作为重要的刑罚;创新执行制度,主要表现为战场服刑和实行特赦。

颜丽媛《法律传统与现代化:缘何民众为杀死逆子的父母求情可获轻判》通过梳理近年来的案件,指出此类案件通常具有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加害人主观恶性不大、倾向于宽大处理加害人等特点。著者认为中国传统法的孝文化和民意观是民众求情的内部动因,其最后获得轻判也是因为“求情最终仍是求法”,“情节较轻”等量刑制度是法律传统与法律现代化的连接点,并以此完成由求情向求法的转变;提高法律技术使法院能够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实现民众的请愿,是当前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

魏志静《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现代借鉴——以提高民众司法满意度为视角》指出,我国目前司法存在着“公信力低、判决可接受性差、可执行力差”的问题。其原因是我国诉讼法在借鉴国外证据制度时盲目照搬,忽略了本国民众法律知识储备缺乏的现状;解决这一困境的方法是必须从我国古代优良的司法文化中寻找给养,这要求法官要有良好的道德水平、对狱讼之事怀有敬畏之心、知识全面并精通法理、注重运用司法心理学知识,最终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形成“天理、国法、人情”高度融合的复合型公平正义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