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朝对法律人才的任用
金朝草创之际,法令典章的制定工作显得尤为紧迫,金朝宗室的一些博学之士,先后被朝廷重用,成为金朝历史上的第一批法制建设者,如完颜宗雄,史称,凡金国初建,立法定制,皆(宗雄)与宗干建白行焉。[5]随着金朝战争成果的不断累积,一些汉族、契丹族的知识分子逐渐被纳入金朝的统治集团,部分汉族文人士大夫帮助统治者完备法律制度、参与典章制定,对于金朝日后的封建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太宗时期的宰相韩企先,金史称,本朝兴国以来,宪章法度,多出其手。[6]
熙宗、海陵年间是金朝中原化、封建化的转型时期,也是金朝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奠基时期,由于战争的持续和朝政的紊乱,统治者对法律人才的关注一直较少,但仍有一些官员因熟悉律令,治理得当而得到朝廷的认可,如大兴安次人刘徽柔,史称其“明敏,善听断”,先后担任真定栾城主簿、开远军节度掌书记、洪洞令等官职;再如金朝静难军节度使张中彦,在其任职期间秉公执法,深得民心,史书记载,(有)郁远人,家贫无能赴告者,中彦力为正其罪,竟置于法。[7]
随着国家政权体制的逐步规范化和社会经济状况的好转,金朝迎来了它的盛世——“大定之治”和“明昌之治”。在这一时期,统治者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日渐迫切,如金世宗曾向大臣咨询,“迩来犯法者众,殊不闻有能者”。[8]金朝国家机关中的“法律人才短缺”现象,大致可归结为两个原因:一方面,金朝统治者比较重视政府机关内部的法制建设,上至中央的省、监、寺、部,下至各府各州、各猛安谋克,都普遍设立了如“知法”“检法”“抄事”等专掌法律事务的官员,以金朝的中都大兴府为例:(府)设知法三员,从八品;女直一员、汉人二员,掌律令格式、审断刑名;抄事一人,掌抄事目、写法状,以前后行吏人选。[9]针对“知法”“知检”等一些特殊职位,朝廷还明确规定必须由律科及第者担任,如史书记载:(知法、知检)除授,旧授扎付,大定三年始命给敕,以律科人为之。[10]大量法律职位的设立,带动了朝廷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作为开明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以完颜雍、完颜璟为代表的金朝统治者,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确保“绝对不公正”下的相对公正,对与普通百姓息息相关的基层法制建设较为关注,重用提拔了大量“精通律例”的干吏,如金世宗时期的重臣移剌道,因为熟习律令而被世宗褒扬并加以重用,虽已年过六十而不准其致仕;大兴府宛平人丁暐仁,以善于治理“斗讼”而著称,其在担任迁安县令期间,前令罢耎不事事,群小越法干禁无所惮,暐仁申明法禁,皆屏息,或走入他县以避之,有董佑者最强悍,畏服暐仁,以刀断指,誓终身不复犯法。[11]又如金章宗年间的蒲察通,史称其“明敏才干,正掌法之官”;[12]宗室贵族完颜守贞,史载其“通法律,明习国朝故事”,时金有国七十年,礼乐刑政因辽、宋旧制,杂乱无贯,章宗即位,乃更定修正,为一代法。[13]此外,如世宗年间的阎公贞、李完;章宗年间的马琪、宋浦等人,也都以“精习法律”而名噪一时,受到朝廷的拔擢和重用。
自章宗泰和年间以降,突如其来的天灾和日益腐败的朝政,逐渐将王朝推入了万劫不复的境地。在北有新兴的蒙古帝国虎视眈眈、南有红袄军起义如火如荼的严峻环境下,统治者不但做不到励精图治,反而继续腐化堕落,一步步走向覆亡。特别是自宣宗南迁之后,朝政败坏、法令混乱的情况更是变本加厉。金王朝统治者在自身摇摇欲坠、焦头烂额之际,对法律人才的选拔自然变成了一纸空文。但尽管如此,仍有一些官员因熟悉法律而受到提拔,如山东人张行简,其静为务,庶几万分之一。[14]不过从总体上说,这一时期的金王朝,早已是法度不行、朝政紊乱,偌大的帝国只能在盛世的余晖下苟延残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