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想与法文化史

(三)法律思想与法文化史

春秋战国的大动荡大变革时期,百家争鸣,人才辈出,学术风气极其活跃,碰撞出了影响了中国数千年的思想与文化。

杜文忠《“道”之法意》系统考察了儒家“道”的理念及其对中国古代法律产生的深刻影响,指出在儒家理念中道有天道和人道,前者体现为“中”,后者则体现为“礼”;他认为,儒家之道不仅是单纯的理性逻辑演绎,还有着诸如“上古圣神”历史故事为其证成,信仰着重于依赖历史榜样,其政法意义在于保证“德位相合”的政治合法性,良法与恶法的区分在于此法是否合于天道。他进而认为,儒家追求的化俗而治的求善目的与当下“求真”的法律科学产生冲突,新时代如何有选择地吸收传统文化思想需认真探究。

春杨《儒家法理化与中国法律史学创新发展的关系与进路》指出,法律史学科长期以来在中国法律史学研究中对中国传统社会“法理学”构筑是空缺的;他认为,儒学法理化是对古代法律学的构建,通过对其深挖与再造能够有效避免对现代法律“水土不服”的问题,防止其“好像是一个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的、异己的存在”的困境发生,同时也能够在抽象领域更好地与西方法律学思想碰撞交流,以构建符合中国人生活方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走出中国法律史学的创新道路。

邵芳《儒家天命之法律意义》探讨了儒家天命观的法律意蕴,指出儒家天命思想由来已久,孔子的天命思想包含着对于天的绝对意志的信仰,而“仁”是孔子在不断问礼中得到的天命启示,其仁学的开端就包含着“敬天”和“保民”之天命基础,“诚”是为天人合一的枢纽,构建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秩序、和谐和诚信。她认为,其法律意义在于把情理融入法律实施过程之中,强调法治的前提是制度优良,提倡王道;这在某种程度上与当下的“良法善治”道路所契合,其倡导的“无讼”与“教化”对当下法律问题溯源治理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李守良《律典之得与律学吸纳:明代私家律学与清代法典的编纂》通过对明代私家律学和清代法典编纂的比较,考察了明代私家律学对清代法典编纂的影响。他认为,顺治初是受律学影响最大的时期,清政府“祥译明律,参以国制”;康熙时期,根据明清私家律学著作对《大清律集解附例》中的模糊及不周延之处进行修改,雍正乾隆时期继续修订;清政府在借鉴私家律学时,注重律著间的借鉴和吸收,与社会发展相同步,有所侧重。

罗冠南《我国继承制度中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平衡》对中国古代继承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指出我国古代社会的继承不仅包括财产继承,还包括爵位、祭祀的继承,始终贯穿着财产代际向下单向流动、财产留在父系家族内部、家族内各子支均等且独立的原则,现代继承领域受传统和习惯的影响要大于其他部门法。他认为,在民法编纂的大背景下,当代立法不应忽视根植于民众心中的传统观念,在继承中追求自由、公平和秩序时,也要立足本土,兼顾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袁瑜琤、可晓《天高皇帝远——传统乡土社会的自治与契约文化概略》通过对大量古代乡土公约史料的考察,指出在传统赖于家族与宗族存在的乡土社会的自治中,自然村落之内存在着“公共利益”,民间法与乡土契约占据了相当重要的位置;这种乡约的规束下,私约文化精致繁荣,百姓有私约如律令,在互助与交易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维系着他们的民事习惯与制度;工商业中的行帮会馆,是乡土生活秩序的外延形态,其行会规范也属于“公法”性质的“社会契约”。该文认为,乡约行规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从传统中借鉴这种中央集权模式之下的乡民自治情势,理应成为当下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王静《中国伦常条款的传承与创新——以“杀害尊亲属加重刑”为中心》对中国古代“杀害尊亲属加重刑”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指出中国台湾地区“刑法”仍然保留着杀害尊亲属加重刑的规定,现存争论的实质是“国家主义”和“国家—家族主义”的论争。该文认为,杀害尊亲属加重刑逐步纳入我国刑法是必要的,体现着人类伦理精神的本质,有助于保护我国“国家—家庭—个人”三元结构,可以法明孝,维护社会公德;基于身份加重刑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并非个例,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和国家宪法;将此制度纳入我国刑法之中,有利于对家庭存续的基本伦理进行保护,符合当下我国的基本国情。

张淑雯《天人合一思想与明代宗祧继承制度》指出,天人合一思想是明代宗祧继承制度的理论支点,并对此展开了详细的论述。该文认为,明代的宗祧制度是传袭身份特权的一种等级制度,根基于亲尊一体的宗法伦理原则,以“尊尊”主导“亲亲”,以“亲亲”补充“尊尊”,它的先天合理性源于尊天和祭祖的天人合一思想,以血缘和政治的双重标准,全方位地约束了上至君主下至百姓的社会群体,保障等级社会得以延续。在此基础之上,“德法共治”就成为明代处理承继纠纷的司法理念;“家国一统”成为明代宗祧制度的统治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