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裁定撤销的两种类型
2025年08月10日
(一)特赦裁定撤销的两种类型
撤销特赦的法律效果实质是恢复执行被赦免的刑罚,是对犯罪人极为不利的处遇,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方能撤销。根据特赦裁定不同的撤销原因,可以将特赦裁定的撤销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特赦令中设置了撤销特赦裁定的规范,犯罪人被特赦后,一旦出现了满足特赦令中规定的撤销条件,有权机关即可据此行使撤销权而撤销特赦裁定。这类撤销特赦的规定方式,应当类似于缓刑撤销的规定方式,具体明确地规定撤销特赦的条件和期限。第二类是特赦裁定违反特赦令的规定,违法对不符合特赦条件的犯罪人进行了特赦。例如有权裁定特赦的司法人员错误理解特赦令中规定的特赦条件,或者徇私枉法特赦了不符合特赦条件的犯罪人。第二类特赦与第一类特赦的最大区别在于:第一类特赦对象特赦时是满足特赦条件的,只是特赦后出现了撤销特赦的法定情形,有权机关依法撤销特赦。而第二类是犯罪人被特赦时即不符合特赦条件,特赦后因依法纠正而撤销特赦。
区分这两类撤销特赦裁定的意义在于这两类特赦裁定撤销的依据不同。在第一类撤销特赦裁定的情形中,因为特赦时犯罪人是符合特赦条件的,因此必须在特赦后出现了特赦令中规定的撤销特赦裁定的法定情形,才能撤销。这就要求所依据的特赦令明确设立有效的撤销特赦的规范,有权机关才能撤销特赦裁定。第二类撤销特赦裁定的情形中,因为犯罪人原本不属于特赦的范围,特赦裁定本身违法,之后的撤销只是对之前违法特赦裁定的纠正,因此不需要特赦裁定中设有明确的撤销规范,理论上,有权机关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以纠正违法裁定的方式撤销特赦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