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判良知与经验法则
2025年08月10日
(二)法官裁判良知与经验法则
司法裁判过程中,当案件事实存在模糊时,法官需要运用经验法则、常识,甚至直觉进行认知。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认知判断大致包括两种情形:基于理性的判断和基于直觉的判断。两种判断都需要利用经验法则和常识。理性的判断直接依据经验和常识,而直觉更多体现为个人经验和常识所带来的灵感。经验法则是从生活经验中归纳出来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知识或法则。常识是大众认可、不证自明的基本生活知识。以例为示。
某甲租赁经营某冷冻厂期间,乙常来该厂购买冰块。2005 年11 月12 日,乙出具一张欠条给甲,内容为:“欠冰钱1.800 元整”。诉讼中,甲认为,欠条上的“1.800 元”系“1800 元”的误写,实际上指乙欠其冰款1800 元。乙认为只欠“1.8 元”。最后,法院判决乙返还甲欠款1800 元。[19]
此案中,法官就利用了经验规则和常识作出判决:首先,仅为欠1.8 元立欠条有违常理,也不符合交易习惯;其次,倘若欠款1.8 元,按正常的书写习惯只会写成1.8 或1.80 元,而不会写成1.800 元。
在经验规则的适用上,评判的标准是以社会中存在的或者交易中惯行的经验法则为基准,而不能以法官的自我认知为中心。而这并不与之前所述的法官裁判良知的主体个性相冲突。这里需要再次重申的是,经验规则的选取是涉及案件的基本事实查证的问题,属于事实证据范畴因而受法官裁判良知的知识性的特性所约束;而法官裁判良知的主体个性是发生在裁判中的判断范畴。对于案件事实的查证则必须是统一的、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