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呈现
2025年08月10日
(一)案例呈现
(1)案例一:李某、刘某某、曹某非法拘禁案。[3]2014 年6 月,被告人李某等三人对李某某实施了非法拘禁。一审法院于2016 年12 月26 日以(2016)鄂2823 刑初141 号刑事判决判处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该案一审中另查明:因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 年7 月4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2015 年11 月12 日被裁定特赦。一审后,检察机关以原审判决未对李某特赦前的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予以认定为由,提出抗诉,要求撤销特赦。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2015)鄂恩施中刑赦字第00026 号特赦裁定程序合法,且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采信特赦裁定并无不当。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2)案例二:刘某某、尚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刘某某犯抢劫罪案。[4]2016 年8 月19 日,志丹县法院以(2016)陕0625 刑初43 号刑事判决判处尚某某非法拘禁罪成立。在该案一审中另查明:尚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 年8 月1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三年,2015年11 月19 日被特赦。一审判决后,同案犯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在审理时发现尚某某在特赦前的缓刑考验期内又犯非法拘禁罪,但未对尚某某的特赦裁定予以撤销,显属不当。上诉法院审理期间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以(2016)陕06 刑申17 号裁定,撤销(2015)延中赦字第00027号对尚某某的特赦裁定。对本案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 条第1 款第2 项之规定,[5]对本案裁定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 刑初43 号刑事判决,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