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制史料
2025年08月10日
(六)民事法制史料
1.《献征志·孝义》
见人斗狠,谕以情理,晓以利害,排难纠纷,必不使争讼。
对于一般民事纠纷,可以通过“谕以情理,晓以利害”类似民间调解的方式定分止争,无须争讼,体现了调解制度在民间的适用。
阅八年而妻亡,念妻贤淑,虽家资殷富,坚不再娶,亦无婢媵,始终不渝。
对于鳏夫于妻子亡故后不再娶的行为给予高度评价,并列于《孝义》一目,侧面表现出清朝女性的法律地位。
2.《献征志·列〔烈〕女》
土官指挥同知李洪远妻祁氏 出于望族。崇正〔祯〕十七年,洪远练兵守备,与流贼战败,同祁被执不屈而死。
烈女贾玉玛贾红基女。年十八,许字本卫周琦,未婚琦死。讣至,女闻之,裂头上帕,欲往,父母不许。素衣号泣,水浆不入口者七日。父母劝慰,令弟妹家人环守,女乘隙即自缢死,与婿合窆。
赵裔振妻吕氏年十六于归,十年而夫亡。氏誓死靡他,养亲教子,不遗余力。守节四十八载。
晁云秀妻李氏夫故,年二十七,椎心自誓,抚孤完贞。亲族有劝改适者,必唾其面。孀居四十八载,言笑不苟。
本文大致列举了四种新志中常见的情况:落于流贼之手不屈而死、未婚自愿陪葬、养亲教子守节、家中劝改适而不从。正面体现了清朝女性地位。女子守节作为最高的道德准则被清朝统治者当作服务于自身统治的思想工具,在地方志中即表现为守寡的女性可以得到官府的表彰旌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