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语境下的良知内涵

(一)不同语境下的良知内涵

良知是情感和理性的统一,是每个人都应具有的辨别是非、善恶的理性能力。良知为理性和经验提供道德反思的自觉基础,是个人对自己行为、意图或品格的道德上善恶的认知,可激励主体自觉正当地行动或激起其作为一个正直的人的责任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不同的文化背景下,良知的意涵都具有差异性。

1.西方文化语境下的良知

在西方语义学上,与汉语“良知”可互译的英文对应词是“conscience”,德文是“Gewissen”,法文是“con-science”。这些词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由一个前缀加一个词干组成的合成词。其前缀均含有“共同” “一起” “同一”的意思,而词干都是“知”“知识”的意思,合起来看就是“同知”“共知”之意。“同知”“共知”也就是今天的“良心”“良知”。

而在西方哲学意识上,对于良知的理解则更为丰富。洛克认为,“所谓良知不是别的,只是自己对自己行为的德行或堕落所抱的一种意见或判断。”[2]休谟认为,良知仅仅是在实践哲学领域出现的东西,是诸多内部印象或道德感中的一种。他把内感官印象看作是次生的,而把外感官印象看作是原始的。[3]密尔松认为,良心是人类对公平与正义的一种认识。[4]

2.中国古代文化语境下的良知

在我国汉语文化语境下,存在着两个词义相近的概念,即“良心”与“良知”,二者均涵有“善的道德意识”之意思。如果进一步区分二者之差别,则在于“良知”在古代用得较多,是较为传统的概念,强调良心成分中的一种直觉或者强调它是一种综合性知觉;而“良心”则在现代用得多,比较口语化。“良心”更强调“良”,而“良知”更强调“知”,即把良心解释为一种直接的知觉。[5]同样的概念对比,西方学者的区分则更为深入。西方学者认为,“良心”一词源于“conscientia”,意思是和另一个人一起知道的隐秘之事。它表示对于对错的一种内在的了解或认识,对于人们行为的正确或错误的道德感,如福蒂斯丘爵士解释其为“和神一起知道”;也即,凭借一个人的理性可以知道上帝的愿望。[6]而良知是领悟自然法第一原则的天赋官能。良知需要良心和智虑的充实与合作,才能构成一个具体的判断。[7]

我国历史上首先使用“良心” “良知”概念的是孟子。在《孟子·告子上》中说:“虽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于木也,旦旦而伐之,可以为美乎?”《孟子·尽心上》把良心视为一种天赋的直觉:“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对“良心”一词发扬光大者当推孟子千年之后的王阳明,王阳明以良心涵盖万物,涵育万理,进一步阐述了良心的天赋性、绝对性和普遍性,认为“心者,身之主也,而心之虚灵明觉,即所谓本然之良知也”。 “良知者,孟子所谓‘是非之心,人皆有之’者也。”[8]由此,王阳明的观点认为,良知是人人皆有的是非之心。并且他提出“知行合一”,其立言宗旨是去恶念,是为了人生与道德,是为了从根本即内心上解决人生与道德问题。以良知为中心,意味着主体性的确立,意味着对道德行动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即必须矗立起一个道德的自我,必须由自己去体会、去努力、去磨炼、去自致良知。外在的行为是看得见的,别人可以指点,而良知却是别人看不见的,需自家体会。[9]

在日常生活中,常有一些评判某人“有良心” “没良心”或“丧天良”以及“社会良知”的表达。这些表达一方面在着重进行道德评判,即善与恶的本真;另一方面将良心或良知看作一种先天赋有的道德底线。而笔者认为,良知应当是后天习得的,而非源于天赋。

综上所述,首先在“良心”与“良知”的关系上,笔者认为,良知是主体在基于自己“良心”的善道德判断上运用自己的“知”对“行”的判断。其次,在学说林立的著述里,笔者对“良心”的理解更接近于革命导师马克思的认知观点,即“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由此,法官的裁判良知就在于法官基于法律“良心”上知识与经验的“知”与裁判“行”的统一。因此,考察法官裁判良知应当从法官的知识、经验及其司法过程方式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