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效率与法官良知
目前,司法案件数量庞大是司法机关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不断激增的案件数量令法官窒息。在东部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法官每年的结案量动辄达到300~400 余件。因此,无论是我国的程序法修改,抑或是司法体制改革,都将如何化解法院案件审理数量激增问题作为重点。一种思路是通过案件分流,将案件通过多元化的渠道输送出去,给法院解压;另一种是加快法官审判效率,进行审判程序的改革。实际上,我国法官的裁判效率与世界各国相比并不低。
笔者个人倾向于前者的改革路径,而对后者持谨慎态度。因为,纠纷数量的增长是无法通过人为控制的,加快审判节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司法过程必然有一个过程,提高审判效率简化程序,同时会降低法官良知形成的可靠性。因此,保障法官形成符合个案要求的“良知”需要有一定的过程。因而,在司法效率和法官良知的关系上,笔者倾向于应当降速,同时进行案件分流的管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