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廷官员的推动
仵作制度的固有弊病促使活跃于刑案检验一线的地方官员们将仵作制度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光绪三年(1877),洋务派的重要官员,林则徐的女婿沈葆桢时任两江总督,向朝廷上折《请饬议仵作、马快准予出身疏》:“将仵作照刑科书吏一体出身……俾激发天良,深知自爱,养其廉耻,竭其心力,庶命案盗案来源易清。倘仍作奸犯科,自有加等惩办之法。”[33]沈葆桢建议,提高仵作身份,给予仵作与刑科书吏一样的政治地位,不应再以衙役贱民对待。然而,沈葆桢的建议终未被清廷所采纳,“溯查前两江总督沈葆桢奏请给予仵作出身,格于成例,未经允行,盖彼时风气未开,一切均沿旧制”。[34]这样,这项制度的改革直到光绪末年才再次被提起。
光绪二十七年(1901),云贵总督沈秉堃奏折指出,他曾调查,云南各厅州县的仵作文化水平极低,对《洗冤录》一书不能认真学习掌握,在检验中,他们“误执伤痕,颠倒错乱,不一而足”;“若遇开检重案,无不瞠目束手”。他说,究其原因,由于仵作一役“曩昔视为卑贱,工食亦极微薄,自好之辈多不屑为;而身充其役者,又皆滥竽充数”。所以,沈秉堃建议对仵作应“提高品格,设立学堂”,培养验检人才,提高其技术水平,毕业后给予文凭,到衙门服役。解除仵作的贱民身份,改称“仵书”,优给工食,比照刑名师爷那样“一体给以出身”[35]。
光绪三十四年(1908),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吉林巡抚朱家宝根据吉林提法使吴焘的提议上奏,请求在“高等审判厅内附设检验学习所一区,调各属识字仵作,并招考本省二十岁以上聪颖子弟若干名入所肄习。除《洗冤录》应行研究外,附课生理、剖解等学,择其普通浅近、关系检验者,派员逐日讲解,并陈列骨殖模型标本,以资目验。定期一年毕业,发给文凭”。并且在学生毕业后“分派各州县,承充仵作,改名为检验吏”,并“照刑科吏员一体给予出身,一洗从前禁锢积习”。[36]也就是说,这个奏折中不仅请求创设检验学习所,开设西式司法检验课程,培养新型检验人员,并且将“仵作”更名为“检验吏”,给予出身,提高司法检验人员的政治地位。古代的吏虽为官所不屑,只是从事一些具体事务,但有晋级入官的机会,比起传统的仵作贱役在政治地位上是极大的提高。
各地方官员对仵作制度的改革请求,集中在改变仵作政治地位,提高仵作待遇,以及开办新式学校,培养新型司法检验人员各个方面。它们不仅是传统制度缺陷和西方制度优势共同作用的结果,也是清末变法修律顺应时代要求的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