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朝的法律制度建设及相关立法概况

一、金朝的法律制度建设及相关立法概况

金朝的法制建设大体上可分为三大阶段:第一阶段是太祖、太宗时期,一方面,由于金朝大业草创,战争频仍,统治者将精力更多地投注到对外征伐之上,而忽视了基本的政治法律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刚刚走出白山黑水的女真人,整体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较低,原始的部落习惯法足以维系正常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因此,尽管朝廷仍有零星的敕令、诏书颁布和局部的政治法律制度调整,不过从整体上看,这一阶段并未形成有效的法律体系规范,更与传统之中华法文化相去甚远。第二阶段是金朝法制的初创阶段,主要在熙宗和海陵两朝,与太祖、太宗不同:金熙宗自为童时聪悟,适诸父南征中原,得燕人韩昉及中国儒士教之,后能赋诗染翰,雅歌儒服,分茶焚香,弈棋象戏,尽失女真故态,[2]海陵王完颜亮更是文采奕奕,汉学修养甚高。在这一时期,金朝在政治和经济上快速完成了“形式上”的封建化,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上也日趋完善和规范:一方面,大量通习法令的汉人、契丹人被逐步纳入政权之中,封建化的法律意识在国家层面上初步得到了普及;另一方面,朝廷的立法工作和法制机关建设也得以如火如荼地展开。在立法上,统治者“参辽酌宋”,陆续修订完成了《皇统制》和《正隆续降制书》两部法典,总体上实现了法律的规范化。在法制机构的建设上,熙宗时期,朝廷颁新官制及换官格,始定勋封食邑入衔,而后其制定;[3]在海陵王时期则进一步完善,省而下官司之别,遂成定制。在这一时期,御史台、大理寺、审官院、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等司法机构逐步健全化和规范化,为后来金朝法律制度的成型做出了重要贡献。第三阶段是金朝法制的完善和成型期,随着金朝在北方统治地位的逐渐稳定和汉化程度的日趋加深,统治者对法制建设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一方面,是大量律令的制定、修改和阐释,如在金世宗、金章宗年间《大定条理》《明昌律义》《泰和律义》等一系列的法典先后成型;另一方面,朝廷对法律人才的选拔和任用也逐步重视起来,特别是科举考试中“律科”的逐步儒家化和规范化。在这一时期,金朝不但较为成功地将自己完全融入“中华法系”的规范之内,在某些方面甚至有所创新,如对罪犯亲老的官与养济制度。[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