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要点归纳

(二)争议要点归纳

(1)相同点:第一,李某和尚某某均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第二,在一审期间,均发现两人之前都分别犯故意伤害罪,并均因此被判处缓刑。第三,两人在非法拘禁罪一审判决前均被裁定特赦。第四,一审法院在分别审理两名被告人的非法拘禁案时,都未撤销特赦。由此可见,两个案件的性质相同,属于同类案件。

(2)不同点:案例一中的二审法院认为,(2015)鄂恩施中刑赦字第00026 号特赦裁定程序合法,且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采信特赦裁定并无不当。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即案例一中的二审法院认为即使发现缓刑犯在特赦前的缓刑考验期内犯有新罪,特赦裁定也不应当被撤销。而案例二中的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在审理时发现被告人在特赦前的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但却未对被告人的特赦裁定予以撤销,显属不当,因此撤销特赦令,发回重审。即案例二中的二审法院认为发现缓刑犯在特赦前的缓刑考验期内犯有新罪,应当撤销特赦裁定。由此可见,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3)总结:通过对两个案件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的归纳,可知两案属于同类案件,但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案例一认为:特赦裁定作出时,未发现特赦对象在缓刑期间犯有新罪,特赦裁定应当合法有效。即使之后发现了特赦对象在特赦裁定作出前的缓刑期间犯有应当撤销缓刑的新罪,仍然应当认定特赦裁定合法有效,不应当撤销特赦裁定。案例二认为:发现缓刑犯在特赦前的缓刑考验期内犯有可以撤销缓刑的新罪,就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特赦裁定,执行原判刑罚。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同案不同判的困局,必须系统回答以下三个相关问题:第一个问题,缓刑犯是否属于2015 年特赦的范围。第二个问题,特赦能否撤销。第三个问题,是否应当撤销特赦前的缓刑考验期内犯有新罪的缓刑犯的特赦裁定。下文将围绕这三个问题逐一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