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史专论方面
朱勇《“官法同构”:中国古代的大国治理之路》以清朝为例对“官法同构”的制度建构模式进行了系统探讨,认为它以“君、官、民”三者为主体,以调节君官关系、官官关系、官民关系、君民关系和民民关系为对象,紧紧抓住国家权力结构的重点部位与权力运作的关键环节,从而达到保障国家统一、维护皇权和维护中央集权的目的。然而,中央集权和统一管理并不等同于专制独裁,在“官法同构”的制度下,国家法制主要调整和约束的是“官”,始终将“治官”放于国家政治的核心,以通过治吏来实现治民,对当下国家改革政府机关、约束公权力、保障民主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郑显文《唐代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及其实践价值》以唐代司法自由裁量权为例,通过翔实可靠的唐代法律文献,深入探讨了我国古代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问题,认为唐律一方面通过各种方式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通过提升立法的质量、建立完备的司法程序、提高司法人员素质、设立司法责任追究制对司法自由裁量权予以规制,以提高诉讼审判效率、实现个案正义、避免重大社会风险事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屈超立《略论科举制对中国传统司法的影响》通过将宋明清科举制与当时的司法环境结合展开考察,系统总结了科举制对传统司法的正反两方面影响。他指出,通过大量的科举取士,一大批深知民间疾苦的知识型文官进入官僚队伍中,改善了秦汉魏晋南北朝以来地方官员素质低劣、司法腐败刑狱枉滥的情况;他认为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精髓的科举取士与现代国家的司法考试或文官考试有着相同之处,这是我们重新审阅科举制度的意义所在。
蒋铁初《哀敬折狱与古代中国案件审理的传统》,从哀敬折狱对审理方式的影响、对事实审理的影响和实践局限性三方面对中国古代司法传统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在哀敬折狱的司法思想影响下,中国古代在审理案件时优先选择伤害性小的审理方式,限制危害性较大的审理方式;在定案时要综合各种证据、多次审理、认定事实应当符合情理等。他认为,这是一种理想状态,要求司法者既要发现真相,又不能伤害诉讼参加人,对司法者德行要求极高,很难实现。但在哀敬折狱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仍旧值得现代中国法治借鉴的、符合当下人权建设的理念。
张琮军《西汉食货诏令考论》对西汉食货诏令进行了系统考证分析。他指出,整个汉代的食货诏令可分为“赋税令;田、户令;赏赐、赈济令;货币令”四个方面。高祖至文景帝时期,由于社会经济破坏严重,统治者采用重本抑末、减轻赋税的方法休养生息,“罢兵赐复诏”,落实户籍田宅及爵位事宜,同时赈济援助灾民流民和确立“四铢钱”;汉武帝时期,因征伐四夷、兴功名利的需要,以至役费并兴,同时抚恤孝悌、鳏寡孤独,确立了“三官五铢钱制”;汉昭、宣帝时期承继武帝后期“思富养民”之策。
戴羽《西夏保辜制度探析》发现除已知的两条保辜条文外,还包括《烧伤杀门》与《出典工门》中各一条保辜条文,进而总结出这些条文的共同特点:所保均为主观恶意较小的斗殴杀伤,其量刑标准除视伤情等级外,还包括持武器与不持武器。西夏的保辜适用范围较之《唐律疏议》更为广泛,并且与赔命价的习惯法并行,由此可见西夏立法者在借鉴唐宋法律概念的同时,对其进行了有特色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