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官裁判良知在司法过程中的样态考察
狭义的司法过程即法官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官需要运用自己的知识与经验进行司法裁判,即法官的良知来源于其知识和审判经验。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裁判良知主要表现为对自由裁量权、经验法则的运用等方面。由于良知的基础是关于主体“良心”的共识,因而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统一的判断标准。并且法官的裁判良知就是其通过对法官知识与经验的运用对不同案件给予恰如其分的判断。这也是司法过程的本质,即司法过程从来都不是法律的机械适用,不是法律知识的简单运用,而是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而作出判断和利益衡量的复杂过程。一切司法过程都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自由裁量和“造法”的特征。[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