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前的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属于第一类撤销特赦裁定的情形

(一)“特赦前的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属于第一类撤销特赦裁定的情形

第一类撤销特赦的情形必须在特赦令中明确将“特赦前的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设定为撤销特赦裁定的情形,并且应当设定明确的撤销特赦裁定的考察期,否则这种对特赦对象不利的撤销后果将以不确定的方式一直存在,不仅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帮助特赦对象尽快融入社会正常生活,而且对法的明确性和安定性也是极大的损害。2015 年特赦令中并未有任何撤销特赦裁定的规范设置,更未将“特赦前的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设置为撤销特赦的规范。另外,根据前文所述,缓刑犯本身就不属于2015 年特赦的范围,因此人大常委会也更不可能在2015 年特赦令中将“特赦前的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设置为撤销特赦裁定的事由。因此,“特赦前的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属于本文第一类撤销特赦裁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