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这是我国首次为体育事业立法,这项立法的本身就表明了国家对发展体育事业的重视程度,表明了体育事业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表明了体育已成为我国人民现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共八章56条,对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保障条件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三章是有关学校体育的部分,在这一章中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成绩列为考核学生学业的科目。”;“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