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断法》的背景与沿革
美国以“世界警察”的姿态在全球范围内强力实施“长臂管辖”,不仅针对其对手和“敌人”,也针对其盟友和伙伴。在《海外反腐败法》下严厉打击外国公司的海外腐败行为,就是典型的例子。因海外反腐“长臂管辖”而身陷囹圄的法国工业巨头阿尔斯通前高管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在《美国陷阱》一书中声称:“十几年来,美国在反腐败的伪装下,成功地瓦解了欧洲的许多大型跨国公司,特别是法国的跨国公司。美国司法部追诉这些跨国公司的高管,甚至会把他们送进监狱,强迫他们认罪,从而迫使他们的公司向美国支付巨额罚款。”[31]这一论断固然有“阴谋论”嫌疑和个人情绪掺杂,但书中提供的种种细节,以及其他信源的相关信息,都显示美国执法部门在实施“长臂管辖”的过程中拥有超乎想象的权力,能够采取非同寻常的手段,且其中相当一部分存在争议。[32]
基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综合考虑,欧盟(包括此前的欧共体)并不一概反对域外管辖,[33]对于美国对外经济制裁、“长臂管辖”的态度也在动态变化。[34]但对于次级制裁以及与之相联系的“长臂管辖”,欧盟和欧洲国家始终强烈反对,认为这违背其传统上所坚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早在“二战”后,美国就对社会主义阵营国家进行过大规模经济制裁,并将制裁措施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其他国家,欧洲国家当时就曾强烈抵制;20世纪80年代初发生的苏联天然气管道事件再次引爆了美国和西欧国家之间关于管辖权问题的争执,并以美国让步告终。[35]1996年《古巴自由与民主团结法》(又称《赫尔姆斯-伯顿法》)和《伊朗利比亚制裁法》(又称《达马托法》)这两部制裁法律的出台,将欧美域外法权之争推向了白热化。这两部法律都包含次级制裁条款:前者允许在古巴革命后财产被征收的美国公民向美国联邦法院起诉那些“非法交易”被征收财产的外国公司以请求赔偿,并可禁止这些公司的高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境美国;后者则更加直接,禁止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伊朗和利比亚能源领域进行超过一定限额的投资,无论所涉投资与美国有无联系。美国“长臂管辖”之霸道,于此展露无遗。(https://www.daowen.com)
在此背景下,欧盟于同年11月制定了《关于防御第三国立法以及以其为基础或源头之行动的域外适用效果的第2271/96号条例》,[36]旨在回应上述制裁法律,抵消其域外适用效果,习惯上称为《阻断法》(Blocking Statute)。该法的具体内容,下文将详细讨论。与此同时,欧盟还于当年10月就《赫尔姆斯-伯顿法》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争端解决程序,指称美国的上述制裁措施侵犯了欧盟成员国根据世贸组织相关协定同古巴进行自由贸易的权利。[37]后经协商,欧盟与美国达成共识,美国搁置《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中涉及次级制裁的关键条款或豁免其对欧盟国家适用,欧盟则搁置在世贸组织的相关程序。此后,《阻断法》一直处于备而不用的状态。[38]
由于伊朗违反核不扩散国际义务从事敏感核活动,联合国安理会于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10年先后通过第1737号、第1747号、第1803号和第1929号四份决议,逐步升级对伊朗的国际制裁,包括禁止各国与被制裁的伊朗相关实体从事有关经贸活动。这种制裁与美国基于国内法的制裁存在本质区别,因为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5条,安理会决议对全体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39]正是在这种多边制裁的大背景下,当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全面制裁伊朗、问责与撤资法》,实施比《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更严厉的全面经济制裁(包括次级制裁)时,欧盟并未如此前那样激烈反对,反而采取了同步行动,制定了内容高度相似的制裁条例。[40]但随着2015年7月六方《联合全面行动计划》即通称的《伊核协议》的达成,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2231号决议,终止了上述四份制裁决议。美国和欧盟对伊朗的相关制裁也相应停止。2018年5月8日,特朗普政府宣布单方面退出《伊核协议》,重启对伊朗的制裁措施,包括具有域外适用性的次级制裁措施。欧盟委员会旋即于2018年6月6日通过第2018/1100号委员会授权条例(delegated regulation),[41]重新激活《阻断法》,并对其附件加以更新,以此阻断和抵消美国制裁措施对欧盟实体(条例称“欧盟经营者”)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