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制”下的条约执行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委员会”是CPTPP的最高管理和决策机构。[44]该委员会可以审议与该协定的执行或实施相关的一切事宜——审议协定修改提案,制定争端解决专家组程序规则,审核争端解决专家组名册等。该委员会还可以设立特设或常设专门委员会或工作组以及其他附属机构。除协定另有规定或缔约方单独决定之外,委员会及一切依该协定成立的附属机构皆应以“全体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通览CPTPP的文本还可以发现其中的另一特色是存在众多的“专门委员会”。CPTPP所调整的具体议题的章节之中几乎都存在与之相应的管理委员会。从位阶上看,这些调整不同贸易或投资议题的委员会之间是地位平等的。从内部看,这些委员会之间同时也存在等级之分,即各章节所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要向CPTPP委员会报告本章节规则的执行与实施情况。
展开来看,除“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委员会”总揽全局外,其还下辖17个委员会(专门工作组)。它们分别是:货物贸易委员会(第2.18条)、农业贸易委员会(第2.25条)、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程序委员会(第3.32条)、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委员会(第4.8条)、卫生和动植物卫生专门委员会(第7.5条)、技术贸易壁垒委员会(第8.11条)、金融服务委员会(第11.19条)、商务人员临时入境委员会(第12.7条)、电信委员会(第13.26条)、政府采购委员会(第15.23条)、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企业委员会(第17.12条)、环境委员会(第20.19条)、合作与能力建设委员会(第21.4条)、竞争力和商业便利化委员会(第22.2条)、发展委员会(第23.7条)、中小企业委员会和监管一致委员会(第26.6条)。同时期、同地域内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的RCEP联合委员会仅下辖4个次级委员会,[45]相衬之下CPTPP所设立的委员会及其调整方面可谓事无巨细。除此之外,CPTPP还要求在成员境内设立对话协商机制,即劳工(第19章)、环境(第20章)、政府部门监管协调(第25章)等章节内的协商对话机制。(https://www.daowen.com)
虽然这些委员会调整的事项各异、名目繁多,但它们被赋予的职权及类型大体相同,进而体现出这些委员会管理方式的一致与统一。首先,从委员会人员构成上看,这些委员会基本上都是由各缔约方政府代表组成。无疑,这些缔约国内的代表必定来自行使相关职权的部门的技术官僚。例如,国内环境部的工作人员有很大可能参与CPTPP的环境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工作人员则是CPTPP电信委员会的最佳人选。因此技术性和专业程度水平较高是这些委员会的特点之一。其次,从业务和职能履行上看,这些委员会通常只负责各自实施章节的一部分内容。在该议题项下,这些委员会作为专业人员监督、审议缔约方的履行情况,并据此能够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各专门委员会甚至可以就本章节内缔约方之间产生的争端的磋商结果予以监督。由此可见,CPTPP委员会对于专业问题的判断权完全下放到各个独立的专门委员会手中,这些委员会在各自领域内享有很大的决断权。最后,从表决方式上看,CPTPP委员和各独立的委员会的一切决定都要遵循全体一致方式达成。与WTO的“反向一致”原则(或“一票通过”制)相比,CPTPP的决策方式更强调各方的合意与共识,更注重磋商方式的运用。此外,各专门委员会还被要求召开定期会议(一般规定为一年一次),这样一来各缔约方可以就本章节项下议题进行及时沟通、保持密切联系,最终形成一致性的应对与解决方案。频密的会议机制很大程度上能够检视各自领域内规则的动向,以便在适当的时机对相关规则进行更新。
CPTPP设置如此之多的专门委员会,其背后的原因还要从组织运作的层面进行推敲。一方面,对专业化拔高的同时间接排挤政治化运作的空间。CPTPP采取如此运转在很大程度上吸取了WTO的前车之鉴。两年一度的WTO部长级会议作为其最高权力机关,在闭会期间的绝大部分职权落入WTO秘书处手中。同时,WTO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上诉机构)通过法律解释、“司法造法”等手段无形之中又获得隐含权力。如此一来造成了贸易领域内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问题通通交由“非专业人士”(政府官员或法律专家)进行判断。专业问题被其他政治官僚所垄断本身就是一种“倒挂”的现象。CPTPP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在这个意义上而言可以认为是组织运作剥离政治化的体现以及知识或专业共同体的“回归”。依据对专业问题的判断,CPTPP可以在自身议题调整上初步构建起权威基础。还需要指出的是,工业革命之后,来自知识共同体的专家对各自领域技术的跨国调整,也被认为是国际组织形成的根源之一。[46]
另一方面,从专门委员会设置的领域来说,CPTPP在新设议题之中设置委员会的同时,还充分尊重和利用现存WTO委员会的判断。CPTPP被标榜为“先进性”的自贸协定,是因为它反映了国际经济发展的最新趋势,特别是在竞争政策、环境规则、国有企业规则等方面成为自贸协定中的首创。相应地,这些新议题之上都存在专门的委员会为执行该章节的规则保驾护航。但是,CPTPP在对WTO框架下的现存的其他委员会的工作同样也善加利用与认可,如进出口许可问题需要向WTO的进出口许可委员会报告,[47]CPTPP卫生和动植物卫生专门委员会可以与WTO卫生和动植物卫生专门委员会进行磋商,[48]在CPTPP发起全球保障措施调查的时候要向WTO保障措施委员会提交通知的电子副本等等。[49]这样的安排既体现了CPTPP作为WTO规则抽象法理意义上的“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姿态,同时还展现了CPTPP意欲成为开放、包容与合作的新型贸易协定的定位。
CPTPP的“委员会制”的条约运行和组织架构在很大程度上对原先WTO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模式的变革。此番CPTPP对组织机构的改良尝试更偏向于去政治化而重专业性、去集中化而重分权性、去官僚化而重灵活性。其结果料将会在CPTPP自身组织运行模式之中促成三大改变。第一,CPTPP的机构和规则各安其位,并且CPTPP的机构是依赖于规则,不再像WTO组织机构那样既要制定规则,又要实施规则,还要组织人员依据规则进行裁判。第二,CPTPP真正实现了成员主导。CPTPP委员会并没有成为独立的国际法人的制度安排,也不存在所谓脱离成员方的独立意志。[50]同时CPTPP的全体一致的表决制度又进一步巩固了各成员的决定权。可以说,CPTPP是成员自己制定规则,自己监督实施,实行高度“自治”。第三,CPTPP确保了规则的“自下而上”(bottom-up)更新与形成。“自下而上”的造法方式的推动者主要是私人团体、中层(技术)官僚和非政府组织。他们推进国际造法方式的特点是相对自发、未经编排的,在结果上反倒形成了“法律”。[51]CPTPP各专门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实施监督机制能够确保它们能对各自负责章节规则的实施情况更好掌握。若需要对本章节规则进行更新,这个自下而上的过程完全具备了坚实的实践基础。相较于WTO回合制谈判“自上而下”进行规则制定的模式来说,CPTPP规则更新在“自下而上”推动过程中遇到的阻力相对会更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