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语内容的共识性与正当性
国际法话语内容的共识性与正当性即可接受性。当前在以规则为导向的国际治理体系中,法治成为国际社会与各国共同珍视和努力追求的目标。福柯认为,知识和权力是一种共生关系,随着人类科学的发展,权力的运作以主导学科和话语的陈述为基础,主流话语成为一种“基于社会标准、为社会共享或共同接受”的信念为权力的实施提供了合法化的途径。根据奥努弗的规则建构主义理论,语言本身就体现出一种话语的权力结构,语言作为文化的载体,可反映出一个国家和民族独特的价值观,话语主体可通过宣传自己的文化价值理念和思想,以建构自己的理想社会。
例如,近代以来,在西方早已经形成“主权国家”的观念,并以其作为国际法话语权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中国儒家传统的法律话语表达却是反对近代民族国家观念的认同,中国也不被承认为主权独立国家,不具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完全资格来参与国际事务。而国际秩序需要不断法治化,但儒家传统下的国际秩序观念不可能催生出现代国际法。[44]再如,国际社会中西方国家的“人权”理念,这些观念一旦被普遍接受,就成为一种社会共享知识,支配着国际社会的权力运作,甚至可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随着中国经历30多年的发展,作为当代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和建设者,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和践行者,这也是中国国际法话语权的重要体现。这些成功的模式和经验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大幅提升,不再处于“失语”状态,中国声音得到世界的倾听。当前,美国将中国视为可能挑战其话语霸权的大国,但中国国际法话语权的提升绝非想取代任何国家的话语地位,而只是争取与自身对等的权益和公平的权利义务配比。(https://www.daowen.com)
此外,能否利用适度的国际法话语进行妥当的表达,即提升国际法话语的表达能力更能体现一个国家的软实力,因为国家软实力的形成和提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法治领域的贡献与表现。当前,中国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亚洲“新安全观”的提出,到“一带一路”倡议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中国理念的提出为中国国际话语权的提升提供了内容载体。[45]在维持现有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基础上,我们应加强国际法的功能价值,并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进一步丰富国际法话语权形成的“中国元素”,这对提升全球治理体系开放性和包容性,以及推进全球治理多元化发展具有重要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