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社会的组织化

(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社会的组织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全球经济体系的不断扩张,国家间联系密切且相互依存,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被纳入全球化体系之中,国家和国家间的交往也构成了当代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全球化的界定“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相互依赖性增强”,[3]可以看出全球化实质上是经济全球化,而经济全球化同时具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4]伴随着国际市场四大要素的自由流动,国际社会逐渐就民主和法治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这为国际政治和法律的互动提供了社会基础,同时新自由主义推动形成的“复合相互依赖”[5]也促进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然而,西方国家主导的经济全球化实际上导致了“中心—外围”的不平等经济格局,[6]单向度全球化所造成的“公地悲剧”和“数字鸿沟”使广大发展中国家成为经济全球化负外部性的主要受害者。经济全球化的正外部性使复合相互依赖的国际合作沿着新功能主义路径的溢出促进了国际社会的组织化,联合国专门机构在数量和职能上都得以迅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负外部性所导致的全球风险和人类生存危机则使单个国家无法实现其安全目的,各国不得不通过国际组织来进行国际合作以实现持久和平与共同安全。

经济全球化在历史上源于15—16世纪的地理大发现,欧洲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封建体系的瓦解促进了新航路的开辟,不仅推动了西方原始资本的积累,也使得各国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三十年战争”之后,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确立近代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定期召开的国际会议也逐渐成为国际组织的雏形。在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国际贸易合作向其他领域溢出,各国间陆续签订了一些双边或多边协定,并通过一系列专门的技术性的“国际行政联盟”保障其实施,这些欧洲范围内的国际组织为现代国际组织的全球拓展提供了制度借鉴与合作经验。与此同时,欧洲国家内部的经济局势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对原材料、市场和劳动力的争夺导致西方各国之间的冲突增多,另一方面,大量从殖民地掠夺来的财富使国家内部的贫富分化加剧,并引发多次经济危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内外矛盾的不断积累,为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埋下伏笔。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频发的货币战和贸易战使各国经济动荡不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则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等国际机制维持了战后经济格局的稳定。由此可见,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都源于无政府状态的经济竞争,而战后联合国的建立及其推动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则促进了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和政治合作,有效地缓和了国家间矛盾,进而维护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复合相互依赖”理念也奠定了国际组织发展的思想基础。尽管美国主导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在两极政治对立中逐渐趋于崩溃,但其建立的两大经济组织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可见,单边的经济体系无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唯有通过国际组织进行国际经济合作和政治合作,才有利于实现全球经济的稳定发展。(https://www.daowen.com)

20世纪是国际组织的世纪,国际社会组织化的程度随着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组织体系的形成而得以进一步加深。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推动一大批发展中国家获得政治独立,它们在加入联合国后提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在发展中国家的倡导下,联合国大会和经社理事会通过召开国际会议形成了一系列文件,[7]致力于改变原有不平等的经济格局。冷战后,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两次世界大战和冷战的惨痛经历也使各国认识到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性。国际组织日益成为解决区域性问题和全球性问题必不可少的平台。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的趋势加强,生产、投资、金融的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兴起使得各国之间经济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原有适应两极格局的国际组织寿终正寝,一批新的全球性经济组织不断涌现并发挥着巨大作用,1995年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取代1947年的GATT机制成了世界三大经济组织之一,国际经济体系逐渐朝着公平合作的方向发展。然而,进入21世纪以后,经济全球化的负外部性导致的主权国家之间的发展不均衡,造成了不同国家之间悬殊的贫富差距,公平发展和实质平等成为国际组织的重要关注点,联合国千年宣言也提出了消除极端贫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发展问题、资源危机、人权问题等全球性问题威胁到整个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共同利益,[8]经济全球化进程从客观上给国际组织提出了挑战,国际组织也需要发展和改革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现实。在国际组织的发展进程中,全球经济格局的变动和需要推动了国际组织的崛起和变革。国际社会组织化是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各国也逐渐认识到国际组织的重要性,并使其沿着公正、安全的方向继续发展。

国际法是主权国家的意志协调,国际组织也是国家通过国际会议谈判和国际条约制度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国际贸易的发展与国际和平的维护都依赖于各国坚持国际合作原则,并善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国际人道法对战争的规制与经济全球化的深化都使主动的国际会议、条约缔结以及被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国际关系的常态。国际法的原始性决定了国际法的开放性,而这种开放性在于其主体向国际政治开放。在任何原始的自然状态下,行为者的主体地位都渊源于其社会性和政治性。在本能的政治斗争或协商中,法律的主体性及其行为能力才得以确立。国际组织的派生性和超国家性的此消彼长在某种程度上是大国政治和小国政治博弈的结果,这也意味着在人类社会的一体化过程中国际法的主体变迁深刻体现了大国政治和国际法治的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