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断法》的内容与适用

(二)《阻断法》的内容与适用

《阻断法》附件列举了该法所针对的若干美国域外适用立法(以下简称“列明立法”)。更新后的列明立法包括6部法律和1部法规,即1993年《国防授权法》、1996年《赫尔姆斯-伯顿法》、1996年《达马托法》、2012年《伊朗自由与反扩散法》、2012年《国防授权法》、2012年《减少伊朗威胁及叙利亚人权法》以及《伊朗交易与制裁条例》。《阻断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本条例旨在防御和抵消条例附件所列明之法律,包括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以及基于或者产生自这些法律的行动的域外适用效果;该等适用影响了第11条所指的、在共同体与第三国之间从事国际贸易及/或资金流动和相关商业活动的人员的利益。”《阻断法》的基本原则是,欧盟经营者不得遵守列明立法以及据之作出的任何决定、判决或裁决,因为欧盟不承认其对欧盟经营者的适用及效果。(第5条第1款)如果列明立法以及据之采取的行动损害了欧盟经营者的经济或财务利益,后者还应在相关情形发生30日内告知欧盟委员会。(第2条第1款)同时,《阻断法》第7条授权欧盟委员会在阻断清单中视情添加或删除源于列明立法的法规或其他法律文书。

概言之,《阻断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反制美国相关立法,并为欧盟经营者提供保护。

其一,否认和抵消任何基于列明立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效果。(第4条)这意味着第三国当局基于列明立法相关条款作出的任何决定,无论是行政、司法、仲裁或是其他任何性质的决定,在欧盟内均不受承认。同样地,任何基于上述决定而对欧盟经营者提出的扣押财产或强制执行要求,在欧盟内也都不会得到执行。[42]

其二,规定欧盟经营者若因列明立法或者据之采取的行动而受到损失,有权向造成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任何其他实体及其代表或中介寻求赔偿。(第6条第1款至第2款)欧盟经营者可以向欧盟成员国法院起诉求偿,管辖权依据1968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布鲁塞尔公约》中的相关规则确定。(第6条第3款)但由于《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布鲁塞尔公约》已被2012年欧盟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第1215/2012号条例所取代,[43]因此,第6条第3款现在应当解读为指向第1215/2012号条例。第6条第4款进而规定,赔偿可以通过扣押或出售致损方或者其代表或中介在欧盟内的资产和股份来实现。(https://www.daowen.com)

其三,允许欧盟经营者请求欧盟委员会准许其全部或部分遵守列明立法,如果不这样做将会对其利益或者欧盟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第5条第2款)《阻断法》没有明确何谓“严重损害”,但基于其不接受列明立法域外适用的基本立场,这个标准显然不低。根据欧盟委员会不具约束力的指引性说明(guidance note),请求准许的欧盟经营者至少必须说明其需要遵守列明立法的哪些条款以及想要具体从事何种行为,并说明不遵守列明立法为何以及将会如何对其利益或者欧盟利益造成严重损害。[44]欧盟委员会根据相关标准和程序,在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协助下作出决定。

此外,《阻断法》第9条还明确规定,成员国应当对违反该法任何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处罚应当有效、成比例并具有劝阻性。该条没有规定处罚上限,因此,理论上处罚可以是无限的。

《阻断法》的基本理念是否认和抵消美国法的域外适用效果,但其并不是要强迫欧盟经营者与古巴或伊朗做生意,而是旨在确保它们的商业自由。欧盟委员会的指引性说明指出:“欧盟经营者可以根据欧盟法和可适用的国内法、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自由地经营业务。这就是说,它们可以根据其对商业形势的评估,自由地选择是否在伊朗或古巴开始、继续或停止业务活动,以及是否涉足某个经济部门。《阻断法》的目的就在于确保其这类商业决定仍然是自由地作出,而不是被列明的域外适用立法所强加;欧盟法不承认这些法律适用于欧盟经营者。”[45]尽管如此,由于《阻断法》规定欧盟经营者若因列明立法或者据之采取的行动受到损失有权起诉求偿,因此若欧盟经营者为遵守列明立法而拒不履行同其他欧盟经营者已经签订的合同,将违反《阻断法》并可能面临索赔和处罚。例如,《达马托法》禁止在明知的情况下向伊朗提供一定金额以上的商品、服务或进行特定类型投资;若其他当事方(可以是欧盟经营者也可以不是)因遵守该法而拒不履行其对欧盟经营者的合同义务,则后者根据《阻断法》可以在欧盟内法院起诉前者索赔。

自“复活”以来,《阻断法》实际适用的案例并不多见(下文将进一步分析原因),2020年4月荷兰鹿特丹法院判决的Payesh Gostaran Pishro Ltd.v.Pipe Survey International CV and P&L Pipe Survey是其中一个。在该案中,一家签约为伊朗公司提供管道检修服务的荷兰公司主张,美国对伊实施的次级制裁构成不可抗力,其应当因此免于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则认为美国的次级制裁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理由之一就是《阻断法》明确否认次级制裁的法律约束力;尽管该荷兰公司若不遵守次级制裁措施将面临被美国市场拒之门外的实质性商业风险,但这并不构成不可抗力。[46]换言之,荷兰法院明确援引《阻断法》来否认美国次级措施的“强制性”或者说“禁止性”。但其他法院并非均持此种观点。例如英国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在一个类似案例中就认为,鉴于违反次级制裁措施的严重后果,其构成“强制性法律规定”。[47]总体而言,关于次级制裁、“长臂管辖”和《阻断法》的案例法仍在发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