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场:坚持“绝对豁免原则+例外限制豁免”倾向

(二)中国立场:坚持“绝对豁免原则+例外限制豁免”倾向

直至目前,中国最具影响的有关国家豁免的判决先例是2011年香港法院所受理的美国FG公司诉刚果(金)案,该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释法,以中央政府奉行绝对豁免权,香港有责任与中央政府保持一致为论证要旨,支持了刚果(金)以绝对国家主权豁免抗辩美国FG公司请求履行债务之主张。[37]该案明确,中国采绝对豁免立场。

在1983年的“湖广铁路债券案”中,中国在致美国政府的官方文件中反复强调绝对豁免的立场。[38]1986年中国代表团就国际法委员会一读通过《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回函说,“中国政府认为,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一项建立在国家主权平等基础上的,久已确立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委员会关于这一专题的条款草案应当明确规定这一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条款草案应当在确定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深入地研究世界各国,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规定为现实证明为必要和合理的‘例外’,如不动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商用船舶等,以适应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现状和发展。制订国家管辖豁免的法律制度的目标应当是,在有助于减少和防止对外或主权国家滥用国内司法程序和提供公平合理的争端解决途径之间维持必要的平衡,从而有利于维护国际和平,发展国际经济合作关系,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交往”。这一回函表明了中国政府愿意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处理有关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争端。同时,也表明中国政府不否认在特殊情况下排除国家豁免的适用。在多边条约方面,中国政府参加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而根据该《公约》第11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国将就油污损害赔偿案件放弃损害所在地缔约国法院的管辖豁免资格。这也说明在条约实践中,中国政府并不排除限制豁免例外。此外,在2000年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的声明中,中国政府明确表示支持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草案,而这一草案正是持有限制豁免论的立场。(https://www.daowen.com)

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观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坚持国家管辖绝对豁免资格立场,但并不否认在特殊的情况下适用国家豁免原则的例外,试图用他国所认可的国家主权豁免的立场去应诉,更好体现国际礼让,提升国际声誉,且避免被缺席判决;第二,条约实践存在限制豁免例外;第三,在实践中,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企业或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有利于更好维护我国企业,防止陷入更不利境地;第四,支持以国际协议形式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分歧。[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