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转型与改革的多边化前景
迄今,在GATT、OECD、WTO等层面试图达成综合全面的多边投资协定的努力一直都未成功,已达成的多边协定局限于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仲裁、投资政治风险担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等个别方面。[24]晚近,随着全球价值链的兴起,贸易与投资的连接日益紧密,外国直接投资被认为是包容性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全球驱动力,各国纷纷在双边和区域层面竞相谈判缔结贸易与投资一体化的全面经济协定,而且,随着国际投资格局和国际投资法结构的深层变迁,平衡投资者权益和东道国主权公共政策空间成为国际投资法转型改革的主流趋势,不同发展程度尤其南北两类国家和地区具有更多的利益平衡和契合之处。[25]在这种背景下,国际投资法的多边化努力再次萌动。[26]
在商业与人权方面,2014年6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NHRC)第26届会议就此通过了厄瓜多尔和南非起草的决议,决定设立一个开放的政府间工作组,并授权其讨论制定一项关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组织人权事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根据UNHRC决议,授权该工作组拟订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以在国际人权法中对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的活动进行监管;该工作组的前两届会议应专门就未来的这项国际文书的内容、范围、性质和形式开展建设性的讨论;该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应考虑到工作组前两届会议进行的讨论情况,编写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草案的要素,该工作组第三届会议开始时就这一议题进行实质性谈判。鉴于其本身的复杂性以及西方国家的普遍反对,商业与人权多边条约化的前景尚不乐观。[27]迄今,该工作组已经先后形成了零草案、零草案任择议定书、修订草案、第二修订草案和第三修订草案,其中,第三修订草案作为2021年10月国家主导的谈判进程的基础文本。
在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方面,多边化改革已取得一些进展。在程序透明性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2013年通过了《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的透明度规则》,于2014年通过了《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透明度联合国公约》(简称《毛里求斯公约》),该公约目前已有21个国家签署、3个国家批准,并将于2017年10月18日开始生效。《毛里求斯公约》以单一的多边公约的方式将透明度规则纳入现有碎片化的投资条约体系,从而实现了透明度规则的多边化。[28]2017年7月10日,UNCITRAL委员会第50届会议经审议同意由一个工作组(第三工作组)开始讨论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的多边改革问题,授权由一个工作组考虑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的有关问题、改革的可欲性以及具体的改革建议。尽管该授权的支持国强调UNCITRAL工作组对于ISDS改革不预设任何判断,但一般认为该授权的唯一结果就是设立一个多边投资法院,而且该多边投资法院的设立将会采取《毛里求斯公约》模式,也就是不改变现有双多边和区域条约安排,而另行达成常设多边投资法院和上诉机制公约,由各国自愿签署和批准加入该公约,将现有和将来的投资条约下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交由单一的常设多边投资法院和上诉机构解决。[29]2021年,UNCITRAL同意扩展第三工作组ISDS改革项目时间至2025年,以推进各个主题改革选项草案文本并提交一项可能的多边文件。
在投资便利方面,一些国家尝试积极推动谈判达成多边投资便利协定。在WTO层面,2017年年初,墨西哥、印度尼西亚、韩国、土耳其、澳大利亚、阿根廷、巴西、中国、哥伦比亚、尼日利亚、巴基斯坦以及中国香港则单独或联合提议谈判投资便利协定,建议在不触及市场准入、投资保护和投资争端解决等敏感问题的前提下,就投资便利规则展开非正式的和开放性的对话,讨论增强投资政策的透明性、可预测性和非歧视,提高行政管理程序的效率和合理性以便最小化投资壁垒,加强与之有关的国际合作以及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2016年年底以来,多边投资便利框架也在G20层面被提出来。德国在作为G20主席国期间,努力推动G20贸易与投资工作组在非约束性的G20全球投资政策制定指导原则基础上,达成一项非约束性的G20全球投资便利规则,而阿根廷也希望在作为下一任主席国期间继续推动达成全球投资便利规则。2017年7月8日,G20峰会领导人宣言指出,国际投资在促进包容性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和可持续发展方面能够扮演重要角色,国际投资要求开放的、透明的、有利的全球政策环境,我们将努力找到便利和保持外国直接投资的战略。(https://www.daowen.com)
不过,目前看来,国际投资法的多边化已经取得的进展仍然局限在极其有限的个别问题方面,而且,即使在这些有限的个别议题上,一旦各国利益分歧严重,达成多边条约的前景也不乐观。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仲裁的程序透明度之所以能够达成多边仲裁规则和公约,是因为各国在短期内已经就透明度规范和具体内容形成了基本共识,且各国之间不存在严重利益分歧。但是,在多边常设投资法院和上诉机构问题上,各国利益分歧非常严重,尽管有欧盟及其多数成员国、加拿大等的积极推动,也有毛里求斯、南非和一些拉美国家的积极支持,但是,美国则坚持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仲裁,印度、巴西、阿根廷、日本、中国、新加坡、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则比较谨慎。[30]因此,关于常设投资法院和上诉机构的多边公约谈判将会比较艰难。在商业与人权谈判多边公约问题上,只有一些发展中国家积极支持,多数发达国家一般都反对,而其他国家只同意就此问题展开讨论。可见,在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的人权义务问题上,南北矛盾依然非常严重,短期内很难达成多边公约。在投资便利问题上,欧盟及其成员国、加拿大、中国、巴西、阿根廷、土耳其、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墨西哥等国积极支持达成多边规则和谈判多边协定,但是,印度、南非、乌干达、厄瓜多尔、玻利维亚、古巴、委内瑞拉等国则持反对立场,其中,印度坚决反对在WTO、G20等多边层面谈判投资便利协定,印度和南非特别强调投资便利涉及国内发展政策空间,属于国内法或双边层面的议题,美国目前也没有兴趣谈判多边投资便利协定。[31]可见,多边投资便利协定谈判也存在重要利益分歧,而没有形成普遍共识。[32]不过,在WTO层面,2021年年底谈判各方已经就作为谈判基础的文本达成共识并在此基础上开始文本谈判,截至2022年7月,正在推进文本谈判,预期将在2022年年底完成文本谈判。
进而,达成一项全面综合的多边投资协定的前景也是不确定的。达成一项单一的全面综合的多边投资协定可以减少国际投资的交易成本,可以简化全球投资的治理成本。传统发达国家越来越注重维护其作为东道国公共政策规制权,新兴发展中国家越来越重视其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利益,国际投资政策导向越来越注重包容性发展、可持续发展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国际投资条约转型改革实践越来越趋同于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权益平衡,大规模乃至超大规模的区域经济协定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国际投资法的统一性。这些都是谈判达成单一全面多边投资协定的有利因素。不过,与此同时,在各国经历了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仲裁案件甚至输掉案件的挑战之后,从发达国家、新兴大国到普通的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投资法的立场、政策也逐渐在分化。从国际投资条约整体到其中的诸多重要实体条款和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条款,已经形成了多元范式。这种立场分化和范式多元增加了国际投资法转型改革的复杂性、多样性和趋异性,也增加了达成单一全面多边投资协定的难度和挑战性。例如,在整体范式上,巴西的投资合作与便利协定范式与传统的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范式就存在若干根本分歧,而难以实现协调和统一。在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改革方面,欧盟创新、倡导和实践的常设投资法院和上诉机构与传统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仲裁机制也完全是两种根本不同的范式,也不可能实现协调和统一,加拿大与欧盟一起力推常设多边投资法院和仲裁机构范式,而美国迄今就坚持传统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仲裁的改良范式,坚决拒绝欧盟和加拿大倡导的常设投资法院和上诉机构范式。进而,美国目前对于多边投资协定谈判态度已经不再积极,而印度则明确坚决拒绝单一全面的多边投资协定谈判。无论在传统的发达国家内部,还是在发达国家与新兴大国之间,对于国际投资法未来的多边形式和实质内容都存在着短期内无法协调的若干根本分歧。这意味着,即使主要资本输出输入大国之间也可能难以达成充分共识和基本协议。
要想达成一项全面综合的多边投资协定,必须走渐进务实的道路。就参加方而言,需要采取诸边协定的形式,先在可以达成基本共识的多数主要资本输出输入国之间谈判达成协议,然后吸收新成员参加,逐步实现多边化。[33]目前来看,比较可行的路径是,以欧盟和加拿大为主,吸收可能参加的其他主要资本输出输入国参加,推动一项全面综合的诸边投资协定。中国应该积极加入,与欧盟和加拿大一起,共同推动全面综合的诸边投资协定的谈判进程。就具体策略而言,在G20、WTO、WEF、WBG、UNCITRAL、UNCTAD、OECD等各种多边场合,寻找感兴趣的参加方,谋求达成基本共识,然后以此为依托发起建立一个独立的多边平台,谈判达成多边投资协定。就实质内容而言,应就能够达成共识的广泛议题展开谈判,其中包括投资准入、投资便利、投资保护、与投资有关的非经济议题、投资者义务、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等重要议题领域,在所有这些议题领域,都要充分平衡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东道国主权公共政策空间,尤其是在保护投资者免受不正当的政府干涉和确保东道国政府追求正当公共利益规制的政策空间之间达成合理平衡,[34]并且要充分考虑给予发展中国家合理的特殊与差别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