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重点与具体路径”的研究
对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重点与具体路径”问题,徐崇利教授强调,一方面,必须重视对相关交叉学科基本原理的系统性整理和挖掘,基本原理的完构是一个交叉学科成熟的标志之一。另一方面,必须对相关交叉学科的重要问题进行聚焦,因为交叉学科的发展离不开对具体事物的深入研究。[26]徐崇利教授以国际法的法理学为考量,分析了美国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科交叉(跨学科研究)的发展与成就,并冀望于科际整合,以国际关系理论为研究方法,发展国际法的专门知识或分析架构。他强调,一方面可以以国际制度理论发展出有关国际法的理论(theory about international law),另一方面可以创制国际法特有的分析架构并发展出属于国际法的理论(theory of international law),整合此两项发展能够形成国际法的法理学。[27]
何志鹏教授也指出,一方面,国际关系理论为理解和阐释国际法提供了重要的时空场景和理论纵深;另一方面,国际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场景为国际法的产生、发展和理论构建、学术反思提供了丰厚资源,积累了一系列历史经验,提供了深刻而丰富的“国际法规范何以至此、何以如此”的解读。此外,国际关系理论为观察和分析国际法提供了重要的评判体系和价值维度。对于国际法规则的本身问题以及国际法体系的结构性缺陷,用规则很难给出有效评价。国际关系的事实和理论促使研究者展开更广阔的时空经纬,审视国际法的是非曲直,评判国家的国际法行动或者相关国际法规范的社会意义。[28]
王江雨教授则重点探讨如何才能将两个学科的理论、概念、工具、方法结合起来以分析国际社会的现象、事件和问题,并提出了一个“交叉分析”的研究进路,借此服务于两个目标:第一,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讨论如何通过交叉分析,使用较少的概念和原理去把握繁杂现象,并找出规则和本质,从确定认知的来源、前提、本质、范围和真实性等方面,为相关领域的知识积累作出更有意义的贡献。从更具体的角度看,这样能够帮助分析者对国际现象、问题和事件作出更为系统、全面、深刻的诠释和解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有意义的政策或决策建议。第二,通过交叉分析方法的运用,探讨有无可能出现专门适用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学科的理论,并提出若干研究议程。[29]
陈一峰教授认为,就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而言,关注的重点、路径包括:第一,理论交叉,以内部主义的视角研究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国际法的规范性、规则性、约束力、义务来源、遵守等问题,均是国际法的核心理论问题,在学说上有争议,在实践中也面临挑战。通过引入哲学、语言学、人类学、政治学的跨学科理论,可以深入探讨国际法的性质、概念、运行机制等基础性问题。第二,外部视角,借助经济学、政治学等分析和研究国际法现象。将国际法当作经验和实证研究的对象,关注其实际效果、在社会运行中的因果联系、背后的政治经济学等问题。第三,议题交叉,选取特定的国际议题,在探讨时引入包括国际法在内的多学科知识。例如,在国际人权法研究中,可以引入历史学、人类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来探讨相关问题、提出有效方案。[30]尽管陈一峰教授主张的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视角更加宽广,囊括了国际关系理论在内的众多学科,他对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重点问题与具体路径的分析,显然涵盖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学科交叉。
无疑,上文有关“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重点与具体路径”的论述更多是站在国际法学角度,出发点是国际法学对于跨学科研究的需要。相比之下,阐述该问题的国际关系学者较少。在这种情形下,国际关系学者王逸舟教授的观点显得非常珍贵。王逸舟教授认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联姻”,应当立足于中国国情及重大需求。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科的结合,不只符合国际上的趋势,也特别适应中国自身的要求。两个学科的联姻,须着眼于新时期中国社会进步的一般趋势,把公民社会的需求、以人为本的立场,放到首要位置。[31]他曾感叹,作为一个长期从事国际关系研究的学者,越来越感受到国际法和国际制度的重要性,这对中国和平崛起极具分量、对学术理论研究极具价值。因此,国际关系学者对于这个尚未探明的“富矿”,还有许多艰苦的工作要做,尤其需要主动与法学界的同行增进交流。[32](https://www.daowen.com)
实际上,跨学科研究对彼此学科都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可以从两个学科的比较优势角度来分析跨学科研究的重点与具体路径。对此,刘志云教授结合西方学者的观点,认为可以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探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重点与具体路径”。[33]从宏观上讲,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者在“描述性分析”“规范分析”“解释性工作”“工具性分析”“语义性分析”等研究工作方面,能够通过两个学科的互补性或交叉性而受益匪浅。[34]例如,国际关系学者的描述性工作经常是天马行空式的,结果往往只能对复杂多样的制度或现象进行简要概括,不能很好地满足进一步理论分析之需要。相反,习惯于细节分析的国际法学者,将为理论分析提供一个着眼于事件、程序、文本、实践、机制安排等要素的精致画面。[35]再如,在描述性研究方面,国际法学者能够获益更多:一方面,国际关系的研究已经证明,依赖于不同的理论视角所进行的描述性工作,能够得到更有价值、更有深度的研究成果。因为,不同的理论视角可以告诉研究者应该重点关注的要素、需要探讨的关系,以及为他们提供帮助梳理纷繁事实的各种途径。因此,借助于理论框架,对国际法学者的描述性研究来说是非常有帮助的,尽管他们中的大多数未必能意识到这一点。另一方面,通过国际冲突与合作的研究,国际关系学者提供了一种不拘泥于正式条约或规则的考察视角。具体而言,在进行描述性研究时,他们并没有局限于具体制度安排,而是尽量从社会、经济角度寻找研究的兴趣与重点。[36]再如,经常被国际关系学者所忽视的语义分析活动,却是国际法学者所热衷的工作之一。对于国际关系学者的相关论题,国际法的语义分析工作还可以帮助他们理解“某一领域的违法行为是否会使声誉的影响力从一方转到另一方”等问题。总之,这些源自国际法学者语义分析的成果,能够让国际关系学者更深入地思考、论述声誉问题。[37]
从微观上讲,对于具体问题研究,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两个学科都能够为各自的学术创新提供重要的灵感或能量。例如,无论是建构主义在崛起之时对律师与法官如何达到“法律确信”的借鉴,还是自由主义国际法学在兴起之时对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自下而上”研究路径的模仿,都已充分证明了这点。事实上,建构主义的基本理论与观点从国际法研究中吸取了大量经验与方法。国家对国际法从共同认识到服从的行动,或者从可能发生理解冲突的法律规范到产生协调一致的法律裁判之过程,对于建构主义研究“文化、观念、知识等非物质力量如何建构物质世界”都具有强烈的指导意义。当然,这种方法上的互通并不是单向的;反过来,建构主义的整体主义方法论也为认识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实际意义提供了契机。[38]
刘志云教授认为,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方面,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两个学科研究互通的巨大效益是有目共睹的。无论是“学科体系对接”层面的基本原理研究,还是对共同、交叉问题的论述,乃至于对本学科问题“各取所需”的内部探讨,两个学科都能从中受益匪浅。[39]具体来说,国际关系理论至少能为国际法研究提供以下作用:第一,从宏观维度分析体系层面的国际法发展问题。诸如凡尔赛体系与国际联盟产生的根源与背景、联合国与联合国法律体制的构建与遵守、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与维护、冷战时期国际法的遵守与发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围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发展的繁荣、国际法的未来走向之类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对同一时期占据理论实践强势地位的国际关系学派的分析,为国际法的各种现象寻求一种宏观上的理论背景,从而更好地理解国际法的发展本身。第二,从中观维度解释个体国家在国际立法方面的合作偏好等问题。实际上,在中观维度,国际关系理论知识不仅可以解释国家是否选择合作的问题,对于国家立法偏好、遵守与违反协议的行为、谈判战略与策略(如结盟、组建谈判俱乐部等)、争端解决时选择对抗还是妥协等方面问题,都可以发挥良好的解释作用。国际法学者在探讨这些问题时,恰当应用相关国际关系理论知识与方法,可以帮助理解这些问题本身。第三,从微观维度运用国际关系理论知识与方法解释具体国际规则建构等问题。利用国际关系理论知识与方法,能够让国际法学者更好地理解国际规则的产生与制定过程,从而加强对国际规则的客观认识。[40]
当然,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是互助的,前者的研究活动亦有必要从后者的研究成果中寻找适当论据,须知,国际法的实践活动本身就可以为国际关系理论的许多论点提供证据支持。但应认识到,这种引入国际法学的主旨,不是试图给国际关系研究者全面灌输国际法知识,而是为了能够更好地理解国际关系理论或国际关系事件本身。一方面,借鉴国际法学研究成果与方法解释国际关系理论某些学派的观点,是一条有效且必要的途径。例如,在对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分析中,格劳秀斯有关国际社会与国际法的思想显然有助于理解理想主义学派观点与主张、理想主义者创建凡尔赛体系与国际联盟的努力,以及这些学者重视集体安全机制构建的原因。另一方面,在国际关系研究中,通过引入国际法实践活动,来说明或解释国际关系学者的某些观点,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路径。实际上,对国际法实践活动的分析,能够让研究者较好地理解一些国际关系理论的论证逻辑以及影响效果,从而加强对这些学派及其观点的客观认识,并最终实现理论创新。[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