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的研究
实际上,周鲠生、王铁崖、周子亚等中国老一代国际法学家,在青年时代留学欧美,都曾学习或研究过政治学、国际政治和外交,足见当时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的紧密联系。[8]王铁崖先生留给后世的最后一本阐述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的著作——《国际法引论》,其写作宗旨便是以国际关系现实为依据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9]
可惜的是,在21世纪之前,两个学科的大部分学者都忽视了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由此,是否需要进行“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变成了开展交叉研究活动的先决性问题。事实上,即使是在西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兴起之初也未能得到多数学者的响应,并且在每个学科内都招致广泛争论与质疑。[10]反对者的理由基本集中于两个学科的巨大差异以及各自学科内部的差异性上,即“两种文化的困境”[11]。因此,在跨学科研究兴起之初,分析、阐述其必要性至关重要,能够为后续研究活动提供充分的“正当性来源”,中国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亦是如此。
中国国际关系学界与国际法学界的学者,多数都从自身学科发展需要的角度,探讨了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按照“西学东渐”的一般规律,学者们往往先回顾、分析西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历史与现状,[12]再阐述“中国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国际关系权威学者王逸舟教授指出,在经历了长期割裂之后,西方国际政治与国际法两大研究领域重现合作的势头。历史上,国际政治、国际法和外交研究之间并无严格区分。只是在近几十年,过分细化的学科分野和教学设置,逐渐拉开了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两个学科的距离,甚至造成互不通气、缺乏了解的局面。实际上,研究当代的国际政治和安全,不可能看不到各种国际制度和法律的作用,离开对后者的分析,很可能导致对前者分析的空泛乏力;同理,没有对国际关系多样性与复杂性的认知,国际法研究可能会变得保守僵化。而全球化时代,更需要两个学科研究的结合。当代世界生动复杂的现实状况,给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结合提供了丰富的案例与启示。因此,必须根据时代的潮流和需求,对国际法学和国际关系学的“工具箱”进行重新清理和翻修,深入探讨全球化时代出现的各种新问题。[13]国际关系学者张胜军教授则从国际社会中法治地位的角度探讨了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他认为,超越城邦、民族和国家的界限,将法治扩大到全体人类的思考古已有之。在21世纪,全球化的扩张不断打破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界限,探讨国际社会法治的目标、特点和现实路径已成为当下难以回避的重大课题。[14]
另有国际关系学者秉持“乐观中的谨慎态度”,其依据法律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有限性,对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问题作了更为保守的回答。例如,朱锋教授指出,虽然“格劳秀斯主义”是国际关系理论的三大源泉,但长期以来,无论是国际关系研究还是国际关系实践,“法律主义”都未能成为主流,只是被看作权力之下的产物或者调节权力的工具。当然,尽管国际关系研究在总体上排斥法律主义,却在具体的技术环节接受了法律主义的精髓。尤其是在当代国际政治中,“法律主义”可以在具体问题领域发挥很好的功能性作用。当前,虽然“法律主义”的困境仍难以消除,但糅合了国际法要素的国际规范和国际制度等概念系统,在国际关系理论中已经占据了重要地位。在这种背景下,重视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有着一定的必要性。[15]
跟西方学界一样,中国的国际法学者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积极性与参与度,远高于国际关系学者。这种现象与国际法学在冷战时期发展滞后、在冷战结束后亟须汲取养分的学科状况紧密相关。同时,国际法的高度技术性、国际关系学者对国际法的高度技术性的掌握难度也是形成前述现象的重要因素。[16]站在学科现状以及发展需要的角度,许多国际法学者毫无保留地阐述了跨学科研究对于国际法学的重大意义。例如,徐崇利教授强调了开展跨学科研究对于国际法原理研究的重要性。在他看来,在研究国际法原理时,虽然可以绕过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相关学派,径行运用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分析方法。但是,在大多数情形下,国际关系理论已经把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分析方法带到了“国际”场域,就近援引国际关系理论以辅助国际法原理研究,往往更为现成、更为适用;反之,如果国际法原理研究舍近求远,一概采取援用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其建立的分析框架可能会与国际关系理论雷同,由此将浪费大量的学术资源。因此,通过国际关系理论这一“传输带”,可以获得多种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进而形成国际法基本原理研究的各种学派。[17]同样,何志鹏教授也强调了跨学科研究对国际法学的重要意义。他指出,在构建中国特色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道路上,国际关系实践对于国际法的基础塑造意义日益凸显,国际关系理论对于国际法认知和论断的启发意义日益增强。[18](https://www.daowen.com)
随着研究的深入,有的国际法学者开始关注国际关系学科细分领域与国际法的结合,比如强调外交与国际法结合的必要性。例如,国际法专家、学者型外交家黄惠康先生强调,法律外交是现代外交的高级形态,也是学人施展才华的用武之地。中国需要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以更高水平运用国际法,善打“法律牌”,既要从战略层面提出借助国际法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思路、建议,也要从微观层面就国际法的前沿问题提出中国方案。[19]
实际上,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对两个学科来说都是必要的。正如笔者所指出的那样,国际法学者和国际关系学者具有大致相同的视野。在传统上,他们共同关注以国家为中心的和平与发展问题,而晚近又同时面对这个日新月异的世界。因此,围绕着两个领域的相关问题进行学科互动,既是双方学者对对方领域研究成果的必然反应,也是各自保持自身领域动态发展之实际需要。从效果看,至少两个学科都能从概念、通识、方法、素材以及研究成果的互动中获益匪浅。[20]
最近,一些国际法学者的跨学科研究视野更加宽广,他们认为,国际法学的跨学科对话不应仅仅局限于国际关系理论,而应进一步推至更多学科。就如陈一峰教授所指出的,中国的国际法学界不应仅仅开展美国式的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跨学科研究,还有必要启动新的国际法跨学科研究征程,结合哲学、历史学、政治学、人类学等学科,打破国际法的实证主义与形式主义的传统,拓展理论视野,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国际法理论。[21]他认为,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方法应是多元的。例如,美国学界注重实证研究、经济学分析,对国际法的规范性持怀疑主义和工具主义态度,更多地从外部视角对国际法进行跨学科研究;欧洲学界则是在坚持法治主义的基础上,与人文社会科学相结合,特别注重国际法与历史学、哲学、人类学、语言学等学科交叉结合,试图从内部视角来丰富和拓展国际法。[22]
对此,何志鹏教授持有相同观点。他认为,国际法律问题所涉及的议题非常广泛,需要借助更为丰富的概念、观念和论断进行理论审视和评价。因而,为了拓展这一领域的认知,特别强调在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政治、法律与文化、法律与社会、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等方面,形成清晰而体系化的知识结构和应用能力。应当认识到,无论是国际关系理论,还是哲学、历史学、政治学、心理学、经济学,都可以成为跨学科研究的理论资源和思想素材,但这尤其需要国际法学在方法层面的开拓进取。[23]具体地讲,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在方法论上不仅要从国际关系理论的主流学派中汲取营养,也要从法理学、国内部门法、哲学等学科中汲取营养。当然,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跨学科研究可以视为主要方面。[24]
沿着上述观点,陈一峰教授强调了开展多种学科交叉研究对于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必要性。第一,国际法实证主义方法有着内在的“西方中心主义”偏见,跨学科研究有利于我们辩证审视和批判西方国际法理论和思维,构建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学。第二,中国当下和未来面临的国际法研究任务,不仅是解释和适用现行国际法规则,更要引领国际法规则的创新和制定。不少新领域、新议题缺乏一致的国际法见解和学说,传统的实证主义研究方法难以有效满足中国国际法实践的需要。第三,形式主义方法的弊端不仅使国际法研究在思想观念、议题设置等方面与实践相脱节,而且使一些中国学者在国际法研究领域的创造力和想象力被削弱。因此,有必要通过跨学科研究重塑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理论版图和学术雄心。[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