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主体属性对送达的影响
“成功送达是美国法院对外国政府被诉案件确立管辖权的必要条件。”[35]在涉及外国主权豁免的送达上,美国法有特殊的程序。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8条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的规定,第一步即要区分被告主体性质。就新冠肺炎疫情对华诉讼问题,主体需要细分为外国国家(及其政治分支机构)、外国的代理机构或媒介、其他主体。第二步才是根据不同类型的主体,选择不同的送达程序。
首先是外国国家(及其政治分支机构),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8条第(a)款的规定,向外国国家(及其政治分支机构)的送达先后顺序为:先按原被告达成的协议,不行再按国际条约,再不行应该将传票和原告起诉书的副本以及诉讼通知书,连同上述各件的该外国官方文字的译文,由法院书记员通过签收邮件的方式,迅速寄交该有关外国的外交部长,如果邮寄送达还不行则通过美国国务院外交途径送达。如上所述,无论采“控制说”还是“功能说”,新冠肺炎疫情对华索赔三案被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市政府、民政部、卫健委、应急管理部、湖北省政府、武汉市卫健委、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卫健委等主体都属于“外国国家(及其政治分支机构)”,应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8条第(a)款的方式,通过《海牙送达公约》送达,如果《海牙送达公约》送达不成功,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因此,密苏里州法院授权对中国共产党电子邮件送达存在错误。(https://www.daowen.com)
其次是外国的代理机构或媒介。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8条第(b)款的规定,有协议按双方的协议,没有协议按照《海牙送达公约》,再不行通过寄给主管职员、代理人、其他被指定或依法律授权在美国接受诉讼文件送达的任何其他代理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情况下,如果另一缔约方对于邮寄送达进行了禁止或保留那就不再进行邮寄送达,而是通过向法院申请的方式,采取灵活变通的送达方法。中国政府就邮寄送达进行了保留,但是电子邮件能否突破中国政府的保留,仍存在争议。
最后是其他主体。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f)条,在面对不属于主权豁免相关外国主体时,应首先适用公约,没有公约或者公约允许适用其他送达方式的,可以采用其他不被禁止的方式,包括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当然,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将送达视为国家司法行为,而不允许个人送达。美国法院认可的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在中国可能不被认为是合法的送达途径。在新冠肺炎疫情对华诉讼三案中,如上所述,武汉病毒研究所属于其他主体,适用其他主体的送达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