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级规则

(二)三级规则

世行集团的反腐败制裁规则可以分为三个级别:基础规则、集团规则、成员机构规则。其中基础规则和集团规则适用于世行集团的所有反腐败制裁案件,成员机构规则适用于各自成员机构的反腐败制裁案件,而各成员机构规则的内容基本完全相同。图1是根据世行集团反腐败制裁规则整理出的三级规则。

图示

图1 世行集团反腐败制裁三级规则(https://www.daowen.com)

基础规则是指作为世行集团制裁的基础,为反腐败制裁提供指引和支持的规则。《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和《国际开发协会协定》提供了制裁的基础规则,要求确保世界银行提供的资金用于预期目的并适当注意经济和效率,[18]由此也为世行设定了所谓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正是以这样的信义义务为基础,世行集团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性质的规则和工具,以预防和打击世行集团项目中的欺诈和腐败行为。可见,世行集团反腐败制裁的基础在于其信义义务,由于世行集团的资金多来自成员国,世行集团反腐败制裁在此意义上也是为了履行对成员国的义务。[19]

集团规则是指在世行集团层面制定的,适用于涉及世行每个机构的制裁案件的规则,主要有《世行集团政策:对欺诈和腐败的制裁》[20]、《世行集团政策:制裁委员会规约》[21]、《世行集团制裁指南》[22]、《合规指南》[23]。世界银行制裁体系的集团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确立了两层制裁体系(two-tier sanctions system),形成了第一层为廉政局(Integrity Vice Presidency,INT)和资格暂停和除名办公室(Suspension and Debarment Officer,SDO),在涉及MIGA和IFC项目的案件中为评估官(Evaluation Officer,EO)。第二层为制裁委员会(Sanctions Board)的两层制裁体系。世行集团并没有在集团层面对第一层制裁进行具体而详细的规定,但是对组成第二层制裁程序的制裁委员会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于作为世行集团制裁体系的“上诉机构”和作出终局性决定的机构的制裁委员会,世行集团在《世行集团政策:制裁委员会规约》中对制裁委员会的选任、组成、决定、回避、行为准则等进行了规定。制裁委员会共7名成员,其中3名由世界银行选任、两名由IFC选任(包括1名候补成员)、两名由MIGA选任(包括1名候补成员),7人均不得在世行集团任职。制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或是组成3人出席的小组会议(Panel Session),或是在特殊情况下组成5人出席的全体会议(Plenary Sessions),当涉及特定世行集团成员机构的案件时,必须有该机构选任的成员出席。目前制裁委员会的7名成员均来自不同的国家,且涵盖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24]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制裁委员会的中立性。其次,世行集团还在集团层面规定了关于制裁的原则、制裁措施、合规措施等。在《世行集团政策:对欺诈和腐败的制裁》中确定了制裁体系的目的、制裁体系的原则、制裁的范围和性质。在《世行集团制裁指南》中列举了具体的制裁措施和加重以及减轻情节。在《合规指南》中列举了良好的合规举措,为制裁后的合规提供指引。最后,世行集团还和非洲开发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集团共同签订了《相互执行禁止决定的协议》,[25]其中一方的制裁措施,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会被其他各方承认和执行。这种“交叉制裁”的出现进一步增加了世行集团制裁的威慑力。

成员机构规则主要是由世行集团各成员机构通过的,规定了涉及各个机构的案件的具体制裁程序和对“腐败行为”的定义,主要有《IFC制裁程序》《MIGA制裁程序》《世界银行私营部门程序》《世行程序:世行融资项目的制裁程序和解决》,各成员机构在自身的反腐败制裁案件中适用自身的规则。各个成员机构规则内容基本完全相同,这意味着各个成员机构在反腐败制裁中采用几乎相同的程序和“腐败行为”的定义。具体的程序和定义会在下文中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