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话语权是国家话语“权力”与“权利”的集中体现

(一)国际法话语权是国家话语“权力”与“权利”的集中体现

国际法话语权是“话语”在国际法层面的影响力,即由“话语”和“权”两个基本要素组成的“话语权”,“话语”是人们表述观点、交流思想、传递信息的基本形式载体。《辞海》对“话语”的解释是“运用中的语言”。[23]从法律意义上看,“权”包括“权力”(power)和“权利”(rights)两层含义,对于“话语权”应是一种“权力”还是一种“权利”,学界有着不同释义。当前有三种代表性理论:第一,权力论。该理论认为权力是影响、控制话语形成与变动的最根本因素。从“话语权”(discursive power)的词义来看,“power”即为“权力”,话语权本意更加接近于权力的本质,而不是权利的归属。[24]第二,权利论。话语权就其内涵而言,是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知情、表达意见的资格和权利,以及对国际规则的制定、是非曲直的评议和裁判的权利。[25]第三,权利和权力综合论。该理论认为话语权有两层含义:一是不仅有发表看法的权利,且在既定体制上得到保障;二是在全球治理中对国际制度改革和重构的问题上具有话语影响力。[26]

以上三种论述,无论是“权力论”还是“权利论”都不能客观反映国际法话语权的价值功能和属性特征,而“权利和权力综合论”似乎较为合理与客观,但仍有其不周全之处,具体而言:其一,“权力论”即指福柯所说的“话语即权力”,这对于国际法话语权的本质属性虽有较深刻的认识,但对“权力”的界定偏向于强制性和支配性权力,过于强调控制和改变其他行为体的能力,而忽略了话语本身的可接受性,即话语合法性。其二,“权利论”中的“权利”主要体现于对身份与资格、权利与义务的界定,而没有体现出具备影响其他行为体的权力。凡是具备国际身份资格的行为体都具有就国际事务发表意见的权利,但不一定具备影响其他行为体的权力。[27]其三,权利和权力综合论虽不仅强调了话语的“影响力”,也强调了话语的“合法性”,但该论述没有明确区分“权利”和“权力”的界限和联系,如若将两者混为一谈,则难以理解国际法话语权的生成逻辑。为了更清晰地理解国际法话语权的基本内涵和属性,笔者将在权利和权力综合论的基础上,将国际法话语权分为“初始话语权”和“阶进话语权”进行阐释,且话语主体受话语能力、话语资源和话语路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表1所示)

表1(https://www.daowen.com)

图示

国际法“初始话语权”是指国际法话语权的原始生成(初次分配),是在倡导建立国际规则时即已形成。“初始话语权”更偏向于体现的是一种“权力”属性,在国家层面,通常认为“权力”的产生是以具有“权利”作为基础和前提,即要想拥有控制和影响他人的权力,需以先具有相应的身份和资格为前提。而在国际社会中形成的“初始话语权”中,“权力”是“权利”产生的基础和前提。一般而言,“初始话语权”既对国际规则具有重大的建构作用和影响力,也对行为主体的话语能力有极高的要求。话语主体通常是发达国家,因其具备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实力、超前的国际法理论体系,以及先进的技术等话语资源,通过提出国际议题、安排国际议程和主导国际制度的制定等路径,在话语博弈中决定其相关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在这一系列活动过程中,发达国家的“初始话语权”即已形成,且可拥有持久的支配力和影响力。

国际法“阶进话语权”是指在国际法话语权的阶段性地渐进增强和形成的,某些国家在国际制度和国际造法初始阶段,只享有一定的“话语权利”,而并未享有“话语权力”,或享有权力的影响力较小,“阶进话语权”更强调的是话语主体通过话语“权利”获取话语“权力”的动态过程。在国际社会结构体系变革进程中,随着某些国家自身实力的提升,已形成和具备一定的话语能力和话语资源,但由于受制于国际法“初始话语权力”配置的影响,而无法发挥可代表国家利益的话语功能和价值。可见,在“阶进话语权”中,国际法话语权的功能属性更偏向体现于是一种话语“权利”,且受制于话语“权力”的影响。例如,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其经济实力已得到全方位提升,位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虽然中国在国际规则中享有一定的话语“权利”,但其话语“权力”仍未得到相匹配的提升,更多是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法“初始话语权”中较大的权力,其影响力和控制力阻碍了像中国这样后进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话语权。因此,如何通过“阶进话语权”实现“初始话语权”的效果是亟须进一步研究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