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对美国修法索赔的具体措施
若美国真的走到修改《外国主权豁免法》的地步,中国应“在战略上藐视和战术上重视”,应对方式如下:
1.政治上,要储备必要的反制措施。尽管中国“外国豁免法”尚处在酝酿阶段,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作为新兴大国,须构建必要的防御体系,以有效回应来自霸权国家不负责任实施的“法律霸凌行为”。外交上,我国政府应向美国政府提出外交交涉,对美保持强有力的政治和外交压力,通过外交途径阐述我国对于豁免的立场,并敦促美国政府向法院提出有利于我国豁免主张的法律解释。[63]
2.若在美国国内被起诉,是否适合“不接受管辖、不出庭应诉、不承认裁决”“三不”原则。诚然,“弗林登诉尼日利亚中央银行案”中明确,无论被告是否参加庭审,法院都应依职权审查被告是否有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上的管辖豁免,[64]我国似乎也因此迄今为止未出席过在美国被诉案件,但在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限制豁免下固守这种主张很容易陷入被动。以“沃尔斯特夫妇诉中国及相关主体案”为例,该夫妇以使用中国制造的步枪时卡弹导致其未成年儿子意外死亡为由起诉中国政府和国有企业北方工业公司等主体,中国政府坚持主张绝对豁免而拒不到庭。暂且不论国有企业是否能够被豁免,单纯从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上看判决结果责令中国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就存在问题。制造步枪的不是中国政府,致害并非属于中国政府的非商业侵权,中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出资、指派董事等情况既不属于商业活动,也不会导致国有企业的独立人格被否认,因此中国不存在豁免例外情形,原告以中国政府作为被告存在错误,法院理当驳回原告对中国政府之起诉。然而或许是本案法官对于中国政府和国有企业关系没有厘清,或许是现实中法官不熟悉主权豁免属法院依职权审查事项,最终法院缺席判决中国政府赔偿原告1000万美元。[65]“相关部门为此付出巨大的资源投入去处理后续问题,代价是巨大的,教训是惨痛的。”[66]如果当时中国政府积极出庭提出管辖权抗辩,就不会遇到错误的判决和因此带来后续的麻烦。(https://www.daowen.com)
3.如果美国法院强行管辖并作出不利判决,我国可主张执行豁免。“执行豁免是国家豁免的最后堡垒和阵地”,未经国家同意,不得对国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不仅是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9条至第1611条的内容,更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沃尔斯特夫妇诉中国及相关主体案”判决生效后,原告多次申请强制执行,包括申请执行华盛顿特区的国家公园的两只大熊猫、[67]中国工商银行等三大国有银行的纽约分行的资产,[68]都被法院裁定撤销。一是因为中国享有执行豁免;二是作为申请执行财产的大熊猫,不具有商业性,不属于执行豁免的例外;三是被申请执行的银行既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又未将财产与被告中国政府的财产混同,且原告申请扣押或执行的财产并不具体确定,不能被用于对中国政府判决的执行。[69]由是观之,美国若违背国际礼让,强行对疫情涉中国主体案件进行管辖并判决,则中国可以援引执行豁免进行弥补。
4.中国可在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国家豁免遭受侵犯。以2012年德国诉意大利主权豁免案为例,意大利法院认定“如果某一行为构成国际犯罪,在此情形下,国家豁免不应适用”,基于此认定,意大利法院支持本国国民诉德国的行为和支持其他国家国民寻求在意大利执行德国国家财产的行为。在上述背景下,德国在国际法院提起了针对意大利的诉讼,认为意大利法院的行为构成了对德国依国际法所享有豁免的侵犯。最终国际法院判决,尽管德国“二战”暴行规则属于重要的国际强行法实体性规则,而豁免规则属于程序性规则,二者范畴不同,不能因为实体规则的重要而忽视程序性规则甚至漠视程序性规则,因此,意大利的行为构成了对德国所享有的国家豁免的侵犯。[70]由是观之,美国的国内法若不合理地扩大美国法院审理中国被诉的管辖范围,亦构成对中国国家豁免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