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要件:各级政府、中国共产党属于美国法院豁免主体
各国的中央政府作为国家管辖豁免的最基本主体,得到了各国长期实践的肯定,构成国际习惯法,亦被很多国家写入成文法。由于具体国情的不同,各国对其政治区分单位(或组成单位)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规定,联邦制和单一制国家建置不同即引发了管辖豁免的争议。
一方面,联邦各州能否作为豁免主体,其本质涉及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和联邦组成单位之间权力分配的问题。作为联邦主体的地方有着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享有独特的法律地位,维系了地方在社会文化、经济生活和政治上的特性,[17]故联邦制国家的州级组成单位分享着外交权力,一定程度上可以参与国际事务。具体应用到外国国家豁免上,州便被视为国的代表,仅仅对国家本身给予豁免资格是不够的。实践普遍赋予联邦各州管辖豁免资格,要么如《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设置前置声明程序,由联邦国家事前向欧洲理事会秘书长发出通知,声明其所属各邦得援用适用于缔约国的规定并承担相同的义务,但若各邦直接行使国家主权,则自动享有豁免权;[18]要么如《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直接明确,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属于该公约享有豁免权的“国家”。④事实上,“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是国家履行外交权力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豁免权总是不时地延伸到联④《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RES-59-38,下载日期:2022年7月20日。邦国家的组成单位”。[21]一言以蔽之,联邦各州享有的管辖豁免是因其能代表联邦行使外交等主权权力所必然享有的一项权利。
另一方面,既然联邦制国家中各州享有豁免资格,作为对照,单一制国家的一级行政区划如中国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是否也应该享有豁免资格?事实上,地方政府属于中央政府下的“政治分支机构”。根据“控制说”,地方政府受国家直接控制分担部分外交权力,不能脱离国家完全以自己名义对外交往或承担责任,不享有独立法律人格;根据“功能说”,地方政府主要依据上级政府的意志,根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政府的授权,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其职能与国家紧密相连。然而,属于“政治分支机构”只意味着具有了构成管辖豁免主体的“直接性”要件,“代表性”要件则需要结合该地方政府所在国法律进行判断,当该国法律未赋予地方政府对外代表国家与他国发生国际关系的权力时,则其不能作为管辖豁免之主体。随着世界范围内地方分权的日益强化,地方政府作为主体参与的涉外事务越来越多。[22]就大部分国家而言,地方政府,尤其是一级行政区划,作为主权国家的组成部分,是中央政府之下的行政编制,行使部分国家权力,这就使地方政府的国际行为具有官方性,可以通过调动公共资源来推进对外交流活动。它们的国际行为不仅具有法律依据,更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撑。[23]
当然,以美国及《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为主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直接在条文中明确,外国政治分支机构(国家政治区分单位)属于该法或者该条约所称“外国国家”,因而具有管辖豁免权。为我国地方政府管辖豁免提供先例的“仰融诉辽宁省政府案”中,美国法院并未在辽宁省政府主体上过分纠结,而是直接认定其主体属于“外国国家”,紧接着对行为是否属于商业活动例外、违反国际法所取得的财产例外进行着重分析。[24]这实际上从侧面反映了美国承认我国的一级行政单位具有国家豁免主体的资格。
部分学者认为美国上的管辖豁免主体不包括“市、城镇、区县”,其论据主要来源于《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次)》“政治分支机构的豁免:在国际法之下,市、城镇、郡县和相关的政府附属单位一般不具有主权豁免”。[2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美国法律渊源理解错误造成的。美国作为海洋法系典型国家,其法律渊源主要有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尽管美国法学会编纂的一系列法律重述很多内容都被判例所吸收,但重述本身并非法律的渊源。更何况美国法上很多判例都认可了“市、城镇、区县”政府的豁免主体资格。以“加拿大天宇公司诉四川省政府和成都市青羊区政府案”为例,最终两被告都享有豁免权,这佐证了美国法上地方政府享有的豁免资格。[26]至此,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均属于管辖豁免之主体。
在密苏里州诉中国及涉中国相关主体案中,原告亦将中国共产党列为被告。这事实上体现了原告对于政治学理论与中国实际的无知。首先,原告主张自相矛盾。一方面,原告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分别列为被告,试图将中国共产党行为和国家行为区分开;另一方面,又在起诉书第17段、第18段承认“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意图把所宣称“中国所应承担责任”归咎于中国共产党。其次,即使原告持“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之观点,认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行为是分开的,但不可否认持这种观点的代表学者古德诺恰恰认为政党是联系政治和行政的纽带,执政党作为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都必然同时维系着国家与社会,原告把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中国政府分开,单独列为被告,明显是对执政党概念理解有误,执政党掌握国家政权,负责组织政府,具备“直接性”要件。最后,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执政党,其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负责组织和领导国家政权,在政治生活中实际上承担了领导核心和执政力量双重角色。[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即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有效运作国家政权开展执政,领导国家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备“代表性”。综上,中国共产党不仅符合《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上管辖豁免主体之内涵,也符合国际习惯法原则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