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社会学视角

(六)国际法律 社会学视角

1.理念和实践构成全球法世界

国际法律社会学视角是最不成熟、最不完整的。与自由主义范式、国际关系现实主义范式、马克思唯物主义范式相比,社会科学范式符合人具有能动性和选择权的信念。

社会科学范式即社会学范式认为,将人们凝聚在共同信念周围的社会是关键的分析单位。人类对某种意义或社会价值的追求,能够将社会凝聚在一起。社会学范式可以包含其他观点。自由主义者认为,个人对自由和财产有一种静态的内在欲望;经济学家认为,人们希望通过效用的概念来最大化自己的个人物质利益和休闲元素;社会学理论认为,人们所珍视的东西由他们生活的社会所建构。生活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们可能会追求物质财富,但这可能是因为社会价值观,或许还有社会地位,都与财富和物质积累有关。生活在马克思主义社会中的人们,比如战后的共产主义城市博洛尼亚,可能会认同他们的经济阶层,让社会阶层定义他们所重视的一系列目标,因为阶级组成了社会。生活在原教旨主义宗教社会中的人们可能会重视信神的解释者所定义的生活,即使这种生活涉及贫穷和自我牺牲,而这种不同的观点本身就否定了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假定。

这一视角与前一视角之间的差异可以归结为研究对象的不同。法律和社会学学者共享着社会学范式的“社会—法律”假定,但法律和社会学学者通常希望围绕一个给定的社会划定一条界线,探索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如何运作的。这种方法使学者们能够关注自下而上的行动中的法律。国际法律社会学视角,首先关注的是国际,法律次之,认为国际法同时在个人、国家、区域、国家间和系统层面运作。国际法律社会学视角包含了这样一个概念,即可能没有一个可定义的社会,将国际法应当运作的各个层面统一起来。因此,对“国际法是什么”没有共同的认识,对“遵守国际法的重要性”也没有共同的承诺。在这方面,国际社会可以作为一个系统理论来运作。[61]

国际法律社会学视角为“国际秩序如何运作”这一古老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更注重法律的方法。旧的西方中心主义的国际秩序研究侧重于欧洲协调、帝国和势力均衡的运作。这些以权力为基础的欧洲和全球秩序正是现代国际法要取代的。历史上的秩序,包括正在恢复的非西方秩序,都是自上而下的,由国王、王后、皇帝、先知,以及(后来的)总统和首相塑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治理取代了所有这些旧的全球秩序。[6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秩序被制度化和法制化,这是一个经验主义的现实。这一现实首先促使学者们提问为什么国家选择国际合作,然后又促使学者们考察具有国际权威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的现象,以及国际权威如何发展和维持其合法性的问题。[63]

国际法律社会学的挑战来自在全球秩序的对话中定位法律。早期社会学国际关系理论家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根本不在乎国际秩序是否通过与规则相对的法律而产生。事实上,布尔以及他帮助之下创立的英国学派,对规范和共同理解的兴趣远远超过对某种事物在本质上是否合法的兴趣。[64]但国际法取决于合法律性(legality)的偏好,即对“与法律相一致”的偏好。对合法律性的广泛强调,可能就是欧洲中心主义国际法的批评者煞费苦心地在文明内部寻找一种法律的原因,其目的是形成一种非西方的跨文明的国际法。要建立一种使法律的属性具有社会意义的信仰体系,就必须对国际法的核心特征达成最起码的一致。这种范式试图揭示这种共有的法律意识在何处、如何以及何时存在,这种意识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以及这种意识如何在政治上具有影响力。提出这些问题是在拒绝国际法的统一理论,但不是在拒绝国际法所能反映和维持的人类核心价值的趋同可能性。[65]

虽然对个人和社会群体来说最重要的是“意义”,但是守法也可以由工具性推理、观念性推理和基于身份性的推理来推动。事实上,这些理由中的哪一个促使行为人遵守法律并不重要,如果所有的理由都同时起作用,那么就不可能知道在特定语境下哪些因素起作用。可以肯定的是,信仰、身份、工具激励和对强制的恐惧“如何激励行为人”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人们能理解这些不同的力量如何促进法律的遵守,就能更好地设计法律系统来拉动这四个杠杆。[66]

国际法力求概括一个缺乏深刻社会共识的世界。有一群学者和社团致力于对国际法、国际法思想史的研究以及对“国际法律场域”的分析。[67]但是,国际法必须超越这个由支持者组成的社团。使用国际法的语言讨论政策问题或鼓励同胞遵守国际法的更广泛的群体可能没有类似的国际法信念,他们的动机可能是工具性的,而非具有遵守国际法重要性的共同信念。[68]什么原因导致一群不同的、不和谐的行为人联合起来支持国际法尚不明确,一些行为人可能是致力于法治、一些行为人可能认为原则性多边主义是最好的选择,而有些人可能因国际法是实现他们目标的一种有益手段而支持国际法。信仰、身份、工具性目标、强制以及对替代方案的反感,可能都是促使人们支持国际法的重要因素。

我们需要了解国际法如何、何时以及为何能促使世界团结[69]只有当我们接受过去的社会价值时,过去才会决定未来。如果国际法要成为未来或更好的世界秩序的一部分,那么我们需要明白为什么选择并重视国际法和国际合法性的质量,以此作为国际和国内决策的指南。意义可以界定利益,并战胜工具激励,这一基本的社会学见解为我们提供了知识上的前进道路。

2.国际法律社会学视角的优势和不足

国际法律社会学的兴起,可能是在历史趋势的尽处抬头。有许多迹象表明,“二战”后的全球秩序正在受到挑战,甚至可能正在崩溃。研究右翼民粹主义者吸引力日益增长的学者们把注意力集中在已经出现的一种新的分裂上,这种分裂导致了世界主义精英(全球化的赢家)和被取代的、更本土化的工人阶级之间的政治斗争。[70]这种强调是对纯粹的政治科学观点甚至可能是马克思主义观点的回归,因为它表明,国际法的崛起是由全球主义利益推动的,而它的消亡将因为工人阶级利益的反作用而到来。中国也越来越自信,并从美国放弃国际领导地位所造成的真空中获益。约翰·鲁杰(John Ruggie)[71]以及那些试图预测中国的国际目标的学者表示[72]中国将努力重塑国际体系,以符合其对和平、有利的、对国内干预较少的国际秩序的愿景。大自然也在以气候变化和当前冠状病毒大流行的形式表明自己的立场。网络战争和数字监控为形式的技术变革,也可能有助于国家权力的重申和对社会的控制。强权者再一次劝告人们遵循权力的逻辑,希望以法律为基础的全球秩序理念失去吸引力。所有这一切都在表明,现有国际法所承诺的社会目的——要求多边同意和权力(部分)服从法律——在未来可能不再是支持国际法的基础。

上述力量对国内和国际政治会产生持久的实质性和结构性改变,因此它们将影响实体国际法。即使仅仅因为对美国和民主治理形式的信任已经达到新的低点,人们不会回到“二战”后美国主导的自由国际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国际主义的视角可能会成为有些人寻求恢复的不合时宜的东西。然而,自由国际主义、原则性多边主义或由国际法塑造的国际关系是否会被抛弃,还远未明朗。现行体系的缺陷可能越来越明显,但民族主义和现实主义也曾经被尝试过。即使威权领导人希望回到通过霸权和非正式帝国控制势力范围的理想化鼎盛时期,但是这是否可能或是否可取尚不清楚。特别是因为那些更喜欢基于同意的国际法的行为人,以及那些过去权利被压制的行为人可能拒绝再次默许这种体系。因此,这个体系可能正在崩溃,也可能正以一种改变的形式适应和复兴。[73]

国际法律社会学让一群不和谐、迥然不同的行为人以不一致的方式塑造国际法律和政治,同时也考虑到权力和国际结构的重要性,因此,这种视角是理解国际法现在和未来的一种富有智慧的方式。可以通过将全球治理设想为一个国际制度复合体来理解结构性约束和系统效应,[74]并且通过历时的方式来理解作为一种塑造国家、社会和国际法的结构性力量的全球资本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