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行为”定义的模糊性
如上文所述,世行集团把“腐败行为”定义为“直接或间接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以不当影响另一方的行为”。具体分析,“腐败行为”的定义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谓语部分,即“直接或间接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的行为;第二部分是宾语部分,即行为的接受者“任何有价值的东西”;第三部分是状语部分,对行为附加了一定的条件限制,即需要具有“以不当影响另一方的行为”的腐败意图。世行集团的反腐败制裁和对“腐败行为”定义具有独立价值和实践价值,[32]但是“腐败行为”的定义中以上三个组成部分均存在模糊性,需要进一步明确。[33]
谓语部分“直接或间接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中“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虽然也有待明确,但是可以理解为广泛涵盖了涉及收付的一切行为所以尚可理解,而何为“直接”、何为“间接”则更难理解和解释。企业与“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的行为之间的隔断需要做到什么样的程度,需要设立怎样的“防火墙”,可以不视为企业参与了腐败行为,或是仍会被视为“间接”地参与腐败,这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宾语部分“任何有价值的东西”(anything of value)则是一个更加模糊的概念。如何理解“有价值”?此处的“价值”(value)是仅指有金钱和经济方面的价值,或是会考虑到其他方面的价值?而“东西”(anything)是否仅仅指实体的物品,或是包括了更加虚拟的概念层面的东西?(https://www.daowen.com)
状语部分“以不当影响另一方的行为”,此部分规定了构成腐败需要具有腐败意图,这种腐败意图通过不当影响另一方的行为意图而表现出来。涉及主观意图的定义往往需要具体的标准进行明确。意图是藏于个人内心之物,在反腐败制裁程序中是无法直接证明行为人的内心的,内心的意图只有通过外在的行为进行推断和证明,这就给腐败意图的解释带来了困难。世行集团单纯“以不当影响另一方的行为”的定义并不能划定清晰的标准来判断什么样的行为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不当影响另一方行为的意图。更何况什么是“不当影响”,谁是“另一方”,“行为”又需要是何种行为都存在不确定性。
以上所述的世行集团对腐败行为定义的模糊和不确定性,会使得参与世行集团项目的企业陷入两难的境地。在商事交往中往往存在着赠与礼品、提供接待等表达好意的商业应酬(corporate hospitality)行为,这样的行为很可能并不会影响市场秩序,不会违反世行集团的目的。但是由于世行集团“腐败行为”的模糊性,企业不能判断合理的商业应酬行为和腐败行为之间的界限。这会使得企业或是惧怕被制裁所以放弃合理的商业应酬,从而增加不必要的经营摩擦,增加经营成本;或是在不清楚界限的情况下过度实施了自以为的商业应酬行为而被世行集团制裁,蒙受巨大损失。
此外,如上文所述,《IFC反腐败指南》《MIGA反腐败指南》《世行私营部门反腐败指南》中,在对“腐败行为”定义后设置了“解释”部分共五段解释。但是一方面,《IBRD和IDA资助项目反腐败指南》中并没有这样的解释,这意味着这五段解释在规则层面上并不绝对适用于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而世界银行资助项目又是世行集团项目的主要部分,世行集团的绝大部分制裁案件都涉及世界银行的资助项目。虽然这五段解释作为规则的一部分具有参考价值,适用于IFC、MIGA和世行私营部门的腐败案件的同时,这三个机构部门对腐败行为解释的一致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世行集团的态度,但是这些解释的内容有限,这五段解释并非是对“腐败行为”进行整体性的澄清,而是把几个行为纳入腐败,把几个行为剔出腐败,这样的解释对于准确地把握“腐败行为”并无太大贡献,无法解决腐败行为定义的模糊性,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