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排除”要件:自然人非美国法院豁免主体

(四)“自然人排除”要件:自然人非美国法院豁免主体

英国1978年《国家豁免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本法本篇规定的豁免权和特权,适用于任何外国或英联邦内联合王国以外的国家,其所指国家还包括:(1)该国行使公职的君主或其他元首;(2)该国政府;以及(3)该国政府各部门”。虽然文本中并未涉及个人豁免,但其在判决中明确,外国国家的雇员或官员履行行政职能是政府行为的重要部分,可以被认为是构成了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因此外国官员对其公务行为享有豁免权,但以该国在对其提起诉讼时本身对这些行为享有豁免权为限。[28]《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更是在条文中直接明确针对个人的国家主权管辖豁免,将所有“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作为享有国家管辖豁免资格的“国家”。[29]尽管如此,这种笼统赋予所有官员以管辖豁免权的做法目前还是未得到国际社会的完全认可。

国际法院在刚果诉比利时案中认为,关于外交代表、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的管辖豁免权规范源自习惯国际法,但其并未认为所有官员的豁免都已在国际法中明确建立起来,得到了各国的普遍承认。[30]再如澳大利亚1985年《外国主权豁免法》第3条第3款“除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本法中所提及的外国国家包括所提及的:(a)外国国家的省、州、自治地区或其他政治分支(无论其名称);(b)外国国家或外国国家的政治分支的首脑,且他或她拥有公职身份;及(c)外国国家或外国国家的政治分支,但不包括所提及的外国国家的独立法人”,由此看来,并非只要代表国家从事行为的人员都适用国家管辖豁免;相反,多数国家严格控制个人作为豁免主体,仅将首脑视为享有国家管辖豁免资格的“国家”。(https://www.daowen.com)

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并未明确个人是否为国家管辖豁免主体,然而这个“漏洞”在2010年萨马塔尔诉优素福案的判例中得到了填补。2010年,索马里前总理萨马塔尔因被指控在20世纪80年代对索马里情报机构有计划地使用酷刑和杀害平民负有责任被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索赔,萨马塔尔不服请求调卷令并得到批准,但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从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角度指出,外国官员的豁免权不受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而受联邦普通法调整。由一系列联邦判例所确定的联邦普通法可知,除非涉案主体属于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主体而由法院直接裁判,行政部门具有提出豁免意见的行政职能,且该豁免意见是决定性的,法院无权推翻。[31]换言之,如果行政部门未出具豁免意见,法院无权擅自对涉案主体的豁免资格进行判断。[32]一般来说,行政机关会承认,在任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享有“国家元首”的豁免权,[33]而下级官员和前元首、前官员只有在以官方身份采取行动时,行政部门才会权衡其代表国家的重要性以判断其是否享有豁免权。[34]但无论如何,无论是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中规定的主体还是需行政机关出具豁免意见决定的主体,其被豁免的根源都是基于“平等者无管辖”法理所形成的主权管辖豁免制度。因此,现任军官执行官方任务可能享有普通法调整下的主权豁免,但疫情流行与职务显然无关,故不属于豁免主体,武汉病毒研究所的研究员个人并不是主权管辖豁免的主体,既不适用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又不能享受普通法上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