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和法律互动逻辑下的国际法主体变迁

(二)政治和法律互动逻辑下的国际法主体变迁

政治与法律存在辩证的互动关系:政治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又受政治的影响。亚里士多德曾说过人是政治的动物,[9]人的本质就是对公共政治的参与从而实现人的主体性和社会性。在国内法之中,政治是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实现其利益的一种社会关系,但这种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并引发了政治斗争,人们在社会群体中追求安全和秩序的需要促使了法律的诞生,法律通过建立起权威性的规则体系对于保障共同体的稳定、消解政治权力的刚性有着重要作用。[10]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们逐渐产生了对民主和法治的共识,政治和法律得以通过民主和法治进行互动。民主政治以多数票决的选举制度为基础,而法律则是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这使得法律和政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同质性。同样在国际法的语境下,国际社会主体之间的政治活动和交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深而日益频繁,但政治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损害了政治斗争成果的稳定性。因此,当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所需稳定的秩序和安全无法通过政治获得时,国际社会对原始秩序和后续正义的追求便促使国际法治成为必然发展趋势。在政治和法律的互动逻辑下,国际政治为国际法塑造了主体性和价值,国际法也受到了国际政治的制约。

主体是法律关系的根本要素。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任何法律体系的历史演进都是一部法律主体的发展史。自然人是国内法的天赋主体,但并非所有的自然人自始就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在古罗马法中,奴隶因不具有公民身份而无法取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各国开始颁布释奴法案,奴隶才获得法律主体地位。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升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国内法主体的范围也逐渐得以拓展。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法律主体从自然人到合伙和法人再到非法人组织的演变,也促进了以法律主体为划分标准之不同法律部门及其规范的发展。从奴隶的主体性解放,到封建臣民和现代公民制度的形成,社会基础和政治变革使所有自然人的政治地位逐渐法律人格化,民主的历史演进实质上是“恶法亦法”迈向“善法良知”的过程,它实现了民主和法治的良性互动。在国际社会,原始的国际法首先通过国际政治形成,随后确定了国际法的自然法基础。国际法的主体对国际政治开放,国际法主体的变迁实质上源于国际关系主体的法律人格化。近代以来,主权国家是国际法律秩序中的“天赋”主体,它类似于社会契约中的自然人,国际法的法理话语和价值建构都以国家意志或主体性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社会组织化过程中,国际法的双重法理[11]在大国政治和小国政治的外交博弈中影响了国际法主体的变迁并促进了实证国际法的发展。殖民体系的瓦解和民族解放运动都确立了大部分民族国家的政治地位,而非武力的外交谈判和条约缔结都促进了国际关系的和平化与民主化进程。民族国家既是国际社会的基本政治单元,也是国际法的天赋主体,而国家主权权力和权利的双重属性预示了大国政治和国际法治的共时悖论和历时互动。(https://www.daowen.com)

国际法最主要的特征是原始性和开放性,这使其法律体系的发展受国际政治特别是大国政治、经济全球化以及多元民族文化的影响。作为近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体系的开端,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开创了通过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并通过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确立了民族国家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为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互动奠定了社会基础。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国际格局的演变,国际法主体从最初的仅限于文明国家,沿着土耳其的地缘政治和文化分野拓展到亚非拉等非基督教国家。在20世纪的民族解放运动中,更多的发展中国家获得政治独立,其法律主体地位得以确立并日益增强,这也改变了国际社会的政治格局。同时两次世界大战也使国际社会趋向于组织化,从最初的国际会议到国际联盟再到联合国,国际组织成为从国家中派生出的国际法主体。[12]人权的国际保护经历了从个人人权到集体人权的发展,特定情形下的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日益多元化。国际法主体的变迁伴随着国际法发展的整个过程,国际政治从霸权政治转向大国政治最终朝着民主法治的方向发展,国际法也朝着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面对单向度全球化所导致的非传统安全危机,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与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国际组织的兴起,不仅是国际社会一体化过程中的必然发展趋势,更是应对霸权政治挑战和实现民主政治的必然选择。由此可见,国际政治主体间的博弈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而现实的国家实力因素和对于自然法价值的追求导致了国际法主体的变迁。在政治和法律的互动过程中,国际组织成为追求主体间实质平等的重要机制和平台。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国家主权的外在实践逐渐体现了国家在政治和法律上的主体性强化,权力属性也为权利属性所规制,这种实证权力到自然权利的历史发展规律为认识单向度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组织的合法性和实效性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政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