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系下的区域贸易协定

(一)WTO体系下的区域贸易协定

国际法总体上呈现出碎片化和不成体系性的样貌。[15]但在其中仍可将国际法以规范适用的地域范围、主体间的关系数量等标准,划分为全球性(多边性)国际法、区域性(诸边、有限的多边)国际法和双边国际法。区域国际法似乎是从地理意义上加剧了国际法的碎片化,实际却是区域国际法自成一套完整体系。面临当前国际上多边主义式微、多边国际法规则在调整国际关系乏力,同时面对各国的单边主义行径和“逆全球化”思潮抬头等问题与挑战,区域国际法却依旧坚挺。这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众多区域性协定和法律安排的数量不降反升;二是诸多现存区域协定的不断升级与深化。究其原因,区域国际法在特定区域内的体系构建和调整方式业已成熟完善,并且形成了稳定且一致的实践做法。在此基础上,区域国际法对具有共同法律共识的行为体产生法律的实效性,从而更具约束力、执行力与强制力。这一现象在区域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体现得尤为明显。[16]

尽管区域国际法律规范能够以较强的稳定性在地区成员之间形成普遍的遵循,但是基于规则的多边体制,更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最合理的国际秩序形态。[17]近20年来,WTO一直致力于推动多边贸易体制进程,在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同时,WTO也遇到很大阻力。在实体规则谈判方面,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分歧巨大,无法协商一致,致使“多哈回合”贸易谈判[18]名存实亡。在争端解决方面,经过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这些年的实践中也略显颓势和疲软。WTO争端解决机制内的上诉机构如今只剩一名法官在任,因法官人数不足而导致无法受理任何新案件,上诉机构陷入“停摆”危机。在“后WTO时代”,各国开始转向更易于达成的区域性自贸区建设及区域性诸边体系的治理模式。[19]

区域贸易协定原指地理区域邻近的国家之间达成的关于削减彼此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推行区域贸易自由化的国际条约(包括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协定和过渡协议)。因为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不仅为相关贸易伙伴寻求市场准入提供了新的选择,而且这种选择比从多边得到的市场机会面临更少的竞争。同时,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由相关贸易伙伴自主设置议题,谈判周期短、见效快,导致不少世贸组织成员对复杂性更高、技术难度更大、耗时更长的“多哈回合”谈判逐渐失去兴趣和耐心,转而将更多的谈判资源和政策重点转向双边和区域贸易谈判。双边和区域合作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谈判效率更高,不仅可以超越WTO的谈判范围,还可据此掌握未来规则主动权。于是,调整国与国关系的双边或诸边化和信息的有效交流正在逐渐取代正式的多边主义。[20]CPTPP作为当前亚太地区内高水平的国际经贸规则,便是产生于这一复杂的国际背景之中。反过来,CPTPP的出现又进一步加速了区域规则绕过多边体制、取代多边体制的进程。(https://www.daowen.com)

WTO成员间所达成的区域协定之所以具有合法性,其前提在于满足WTO规则中的例外规定。[21]早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之时,应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呼吁并通过了《对发展中国家判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全面参与的决定》(简称《授权条款》),其中规定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达成的区域贸易安排排除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也就是说,这类特殊的区域贸易安排作为该原则的例外而存在。但同时,这些区域安排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第一,应旨在便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而不是对任何其他缔约方的贸易设置障碍或造成不当的困难;第二,不得构成对在最惠国基础上进行贸易的关税削减或消除及其他限制的障碍;第三,在发达缔约国给予发展中国家这种待遇的情况下,应设计并在必要时加以修改,以积极响应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金融和贸易需要。[22]此外,从区域安排的形式上看,《授权条款》并没有直接规定区域安排的形式为何,所以可以理解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区域贸易安排可以是任何形式的普遍优惠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23]

WTO对这些符合与增强多边贸易体制的区域安排是支持和鼓励的。在高水平的区域安排中能够促进更高水平的市场开放、削减较高的关税以及促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24]在《授权条款》的宗旨与影响下,GATT 1994第24条及《关于第24条的谅解》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分别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角度对WTO成员间的区域安排进行规定。这些条款的规定在内容上别无二致,细微差别是——GATT对区域安排的表述为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而GATS使用的是区域一体化。显然,服务贸易领域的区域一体化概念明显比货物贸易所使用的概念要宽泛得多。不可否认,多边规则在制定之初具有相当大程度的合理性成分。WTO现行规则由于无法融入新的概念,从而导致“机体老化”,[25]在这些年的实践中略显颓势和疲软。有观点认为自由贸易协定等区域合作是对WTO为代表的多边主义或多边体制的“绊脚石”。[26]另一种观点则正好相反,认为自由贸易协定有可能会对多边体制起到“垫脚石”(或称为“跳板”“奠基石”)的作用,即自由贸易区和自由贸易协定对全球多边贸易存在刺激作用,[27]甚至还能形成一种“多米诺效应”推动全球贸易的进展。[28]

国际法正处在重要的拐点之上(inflection point)。[29]在多边贸易制(谈判功能和争端解决功能)陷入暂时停滞的情况下,自由贸易协定等区域合作的快速发展,反映的是各国对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的现实需求和理性选择。风头正健的自由贸易协定仅仅是推进自由贸易的“次优”选项。在其中,各国积极引导区域经济合作,坚持开放包容,坚持与多边贸易体制纪律的兼容,以先行方式带动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区域经济合作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垫脚石”。区域合作将与多边贸易体制一起,共同促进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进程。两者在本质追求上殊途同归。[30]另外还要看到,作为WTO规则例外中的区域多边协定,CPTPP承载的意义早已超越自身规则内容和价值本身。其影响范围辐射到国际经贸规则的谈判、国际贸易的多边体制改革以及全球化和全球治理的方式选择等具体领域,甚至还可能被当作大国战略博弈和地缘政治的重要工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