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东及股东会
(一)股东资格
信托公司股东可以包括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可以包括境外的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主体,提示注意:境外非金融机构暂时不能成为信托公司的股东。
1.境内机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该项条件排除了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等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的情形);②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③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④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⑤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⑥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金融机构股东不适用);⑦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该项条件排除了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入股其他信托公司情形,但信托公司可以以固有资金入股其他信托公司);⑧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⑨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⑩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2.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②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③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④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⑤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⑥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载明;⑦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管制度完善;⑧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⑨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
(二)股东义务
1.股东承诺
信托公司股东应当承诺:①入股有利于信托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②持股未满3年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上市信托公司除外);③不质押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以及不以所持信托公司股权设立信托;④履行出资义务。
2.股东禁止
信托公司股东不得有如下行为:①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②利用股东地位牟取不当利益;③直接或间接干涉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④要求信托公司作出最低回报或分红承诺;⑤要求信托公司为其提供担保;⑥与信托公司违规开展关联交易;⑦挪用信托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⑧通过股权托管、信托文件、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⑨损害信托公司、其他股东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3.股东通知
信托公司股东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托公司:①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②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③变更名称;④发生合并分立;⑤解散、破产、关闭或被接管;⑥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三)股东大会
信托公司的公司章程需要明确股东大会的召集、表决方式和程序、职权范围等内容,股东大会的议事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应当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股东大会的定期会议必须审议如下事项:通报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执行整改情况;报告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情况。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需要报中国证监会或证监局备案,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5年。
股东会议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和方式对相关会议事项进行表决,但是如果信托公司的股东单独或者与其关联方合并持有信托公司50%以上股权的,为了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信托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信托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股东会议选举董事、监事应当实行累计投票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