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业务其他税务分析
(一)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股权并购业务中,并购双方均不涉及营业税。
资产并购时涉及转让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资产出售方应当就其转让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所得营业额缴纳5%的营业税。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的不动产为其购置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所得营业额为其转让所得收入扣除不动产购置成本后的余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营业额即为其转让所得收入,购置成本(土地出让金)不得予以扣除。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股权并购业务中,并购双方均不涉及土地增值税;资产并购业务中,如果并购标的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则被并购方(资产出售方)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三)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为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由立据人按照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投资人向标的股权企业进行增资,投资人和标的企业原股东均无须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由标的股权企业缴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自2008年9月19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收。
(四)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交换。契税的税率为3%~5%。因此资产并购业务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应当由承受人缴纳契税,股权并购业务不涉及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