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资策略
(一)投资策略概述
组合投资和风险分散原则是证券投资的基本策略。信托公司在信托文件中必须明确证券投资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程序及投资权限,信托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投资策略进行组合投资。信托公司在信托文件中还需对变更投资策略是否需要征得委托人、受益人同意以及向委托人、受益人的报告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二)投资范围
【示例[4]】
1.混合型:本信托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评级为BBB级及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产品。
2.债券型:本信托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产品。
(三)投资比例
【示例】
1.混合型:①本信托的股票投资比例为信托资产的0~9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信托资产的5%;现金、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占信托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信托资产的5%;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信托净资产的10%,本信托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③本信托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信托净资产的5%,本信托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信托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信托净资产的0.5%;④本信托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信托净资产的10%,本信托持有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信托净资产的20%,本信托持有同一信用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10%,对于信用级别下降至不符合投资标准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全部卖出;⑤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信托总资产,申报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⑥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信托净资产的3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且不得展期;⑦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信托净资产的10%。
2.债券型:①本信托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②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信托资产的80%;③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④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40%;⑤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信托资产净值的5%;⑥本信托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信托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信托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信托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信托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信托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四)投资限制
【示例】
1.混合型:禁止投资的范围包括:①承销证券;②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③从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④买卖受托人、托管人或者受托人、托管人股东或者与受托人、托管人具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⑤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⑥依照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债券型:禁止投资的范围包括:①承销证券;②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④买卖受托人、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买卖受托人、托管人股东或者与受托人、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⑤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⑥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