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分析
1.2014年11月22日降息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11月21日晚宣布降息消息:自2014年11月22日起,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调至基准利率的1.2倍。
本次降息的意义在于:有针对性地引导市场利率和社会融资成本下行,促进实际利率逐步回归合理水平,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的扩大及以非对称方式下调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意在培育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的适应能力和金融资产的定价能力。
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8月21日印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资金募集以及投资运作的规则、行业自律和监管管理等内容,同时还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进行明确。
3.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保监会于2014年5月5日印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金资金所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受托人的上年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近三年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并且受托人承诺向保险业协会报送相关信息。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
截至2014年第3季度末,保险行业总资产规模超过9万亿元,保险资金投资信托的累计投资余额为2805亿元,占保险行业总资产的2.99%。保监会于2014年9月29日印发《关于保险公司投资信托产品风险有关情况的通报》,指出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产品存在如下较为突出的风险:投资规模增速快、投资集中度较高、关联交易存在风险、基础资产不明确、信用评级机制不完善。
4.《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9月21日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进行规范。
财政部随后发布了配套文件《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对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进行清理甄别工作进行规范:①通过PPP模式能够转化为企业债务的,不纳入政府债务;②项目没有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甄别为一般债务;③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甄别为专项债务;④项目有一定收益但项目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其他部分列入专项债务。
5.《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
上述《通知》明确禁止:①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不得开展非标准化资产的买入返售业务;②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期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进行变相融资;③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④同业借款业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