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权利制度

一、矿产资源权利制度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我国关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规定的法律体系分为三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第二个层级是基本法律《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第三个层级是《矿产资源法》。

《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由公民开采。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二)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

1.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在其他条款中,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利用、流转和保护等都作了原则性规定,构建起了矿业权法律体系框架。

法规体系:《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2.矿业权出让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1)批准申请方式:矿业权批准申请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批准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授予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批准申请出让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即先申请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取得,主要用于矿产勘查基础工作不够的区域设置的探矿权出让。

(2)协议出让方式:协议出让方式主要用于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的重点、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扩区,危机矿山接替项目的探矿权采矿,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3)招拍挂方式[7]: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是矿业权出让的最主要方式,凡是符合一定条件,可以通过竞争方式出让的,都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

3.矿业权转让

(1)《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如下两种情形:

探矿权转让: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探矿权转让应当具备如下条件:①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②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③探矿权属无争议;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矿权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采矿。

采矿权转让应当具备如下条件:①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②采矿权属无争议;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其他方式

矿业权出租:矿业权出租需要注意如下事项:①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②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应继续履行矿业权人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③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④矿业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矿业权;⑤采矿权的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⑥出租国家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矿业权抵押: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以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问题在于矿业权人能否以其所有的矿业权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无明确的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抵押权人处置矿业权以实现抵押权时,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4.矿业权期限

(1)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大型以上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有效期满且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2)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