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业务税务问题分析

一、股权投资业务税务问题分析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3)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0万元。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当从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