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与外汇账户
(一)投资付汇额度
1.投资付汇额度申请流程
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和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后,可以向中国银监会报告发起设立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时,应当按照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信托公司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额度进行外汇投资支付,并且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具体的投资付汇额度申请流程如下图:
2.投资付汇额度规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7月30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审批总额度为1032.33亿美元,其中30家银行类公司合计获批额度148.40亿美元,58家证券类(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公司合计获批额度461.3亿美元,46家保险类公司合计获批额度339.53亿美元,18家信托公司合计获批额度83.1亿美元。下表是信托公司QDII业务投资额度获批情况表。
(二)外汇相关账户
1.境内外汇托管账户
信托公司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投资付汇额批准文件后,应当持该批准文件和境内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并应在境内托管账户开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正式托管协议。信托公司在境内托管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可以同时包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1)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①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从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②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从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③境外汇回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2)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①汇往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资金;②汇回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资金;③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结汇的资金;④货币兑换费、托管费、资产管理费等各类手续费,以及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2.信托专用外汇账户
委托人既可以人民币认购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也可以外汇认购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如果委托以外汇认购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资金收付代理银行开立信托专用外汇账户。
(1)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①委托人划入的外汇信托资金;②从境内托管账户划回的资金;③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2)信托专用外汇账户支出范围包括:①按照外汇信托产品中的指定用途向境内托管账户划出外汇信托资金;②信托产品终止后的外汇信托资金和收益的分配、相关税费的支出;③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3.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信托公司在境内开展证券市场投资业务的,需要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业务的,也需要开立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与证券托管账户,主要用于和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业务不同的是,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不是由信托公司直接开立,而是由境内托管人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为其所托管的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开设。